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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损失的界定及计算方法

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3292次

  

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1528日,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钢绞线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物资分公司提供钢绞线,合同对标的、数量、价款、质量要求、交货方式、验收、结算等予以了明确约定。之后原告向物资分公司交付了3995374.62元的货物,物资分公司收到货物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尚欠297140.57元货款支付。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焦点:逾期付款的损失如何确定。

法宣裁判要旨: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利率为在货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案中原告要求按30%计算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帅龙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97140.57元。

二、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2013427日之前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09200元,2013427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97140.5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至)。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适用。该条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应注意以下三点:

1、区分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时,依合同约定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是一种违约金责任;而逾期付款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因逾期付款行为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是一种赔偿损失责任。在该条款中,逾期付款损失主要变现为卖房的利息损失,即当买受方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时,出卖方本可已获得由该金钱所产生的法定孳息,但由于买受方并未按期支付,由此造成了出卖方法定孳息的损失。所以在适用的时候,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除利息损失外还存在其他损失的,应另行计算。

2、逾期付款损失与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可同时主张。

3、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计算。按照前面所述,逾期罚息利率为在贷款水平上加收30%~50%。本案原告在审理期间提出依照30%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在法定的浮动区间内,最终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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