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底永涛 时间:2018/6/1 8:55:43 浏览:2319次
河北某集团公司与上海某科技公司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 请 人: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底永涛、李伟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 请人:上海某科技公司 (下称:被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至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某项目工程(下称“案涉工程”)的机电设备的设计和建造等相关事宜,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作为承包商以设计、建造、安装并调试的方式,提供案涉工程所有设备及服务的交钥匙工程,并提供操作培训、编制操作程序、协助试运行等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工期、质量等方面发生争议。
为此,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请求: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387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请求:
1、裁决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移交工程资料及档案。
2、裁决申请人赔偿质量问题修复费3690424元。
3、裁决申请人承担完工日期迟延补偿金13480000元。
4、裁决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00元。
5、裁决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及与本仲裁案相关的一切费用。
案件结果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着长期友好合作之目的,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和解协议及申请,作出本案的调解书,内容如下: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执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
3、申请人在本调解书作出后配合被申请人办理相关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本案的本请求与反请求的仲裁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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