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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钢铁公司与山西某钢铁集团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1978次

 

2013年1月份,山西某钢铁集团与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河北某钢铁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在前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由河北某钢铁公司为山西某钢铁集团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3月份,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向河北某钢铁公司发出《担保责任通知书》并从其帐户上扣划款项共计10亿元。

河北某钢铁公司依约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与山西某钢铁集团等单位及个人签署了《债务清偿及担保合同》,约定了共同债务人以及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违约责任、诉讼管辖等条款。因该协议签订后债务人及保证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河北某钢铁公司遂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案件诉讼过程中,在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张金龙主任的指导下,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范勇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彭江民律师根据河北某钢铁公司的委托授权,密切配合,陆续开展了案件立案、管辖异议答辩、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全担保、出庭代理等工作。经公开开庭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要点为:共同债务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10亿元债务并支付违约金;保证人对上述10亿元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山西某钢铁集团等被告人提起上诉,但随即又提交了撤诉申请书。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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