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5/21 17:10:08 浏览:2681次
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苑某某,男,河北易县人
辩 护 人:董兴,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0日16时许,苑某某因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拆迁问题未协商达成一致,在房地产公司员工袁XX指挥挖掘机在苑某某家的房屋后进行挖掘时,苑某某认为挖掘行为已经危害到自家房屋的安全,对挖掘行为进行了阻挠,双方遂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苑某某将汽油泼洒到袁XX身上,汽油燃烧后将袁XX烧伤。苑某某于2014年4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意见
我所董兴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大量的工作,在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向侦查机关出具了书面意见:
1.犯罪嫌疑人苑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剥夺生命的故意。犯罪嫌疑人苑某某在自家房屋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首先选择了报警,在派出所民警劝说对方无效我情况下,其才想到用汽油吓唬一下对方,并无用汽油将对方烧死的故意。
2.犯罪嫌疑人苑某某客观上没有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虽然在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向被害人身上泼洒少许汽油的行为,但是并无证据证明被害人身上的汽油是由犯罪嫌疑人点燃的。在被害人身上着火后,犯罪嫌疑人还对着火的地方进行了扑打,防止火着起来。
侦查机关在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后,以故意伤害罪(轻伤)移送检察院审
查起诉。
案件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查阅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苑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在征得苑某某的意见后,坚持向检察院提出苑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在此过程中苑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袁XX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在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后,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苑某某已经对被害人人身伤害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嫌疑人苑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极低,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苑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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