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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贪污 历经8年最终改判无罪案
一、审判历程
王某某和张某某系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名法官,2006年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后移交唐山侦办,2007年唐山路北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两人上诉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新审理。
2008年,唐山路北区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人均不服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唐山中级法院于2008年7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两人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决。
两人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作出再审决定,认为本案定罪量刑证据不充分,由河北省高院提审。此时,王某某委托我所王罡、王洪武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庭审中,律师根据案情和证据发表了辩护意见,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唐山路北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8月,我所律师在唐山路北区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发表了庭审辩护意见。2015年1月,唐山路北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无罪,张某某无罪。
二、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北刑重字第6号】主要内容: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王洪武,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贪污于200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
辩护人刘某,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王某某、张某某负责办理承德市某信用社申请质证承德某铁矿清偿6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一案。该案执行期间,王某某、张某某多次将某铁矿送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物转交承德某信用社,取得该信用社的收据转交某铁矿。2002年4月,某铁矿提出以一辆北京吉普车抵顶12万元,后将该车送到承德中院,王某某、张某某对某信用社谎称该车抵顶了20万元,从中贪污8万元......认为王某某、张某某构成贪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王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持有异议,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有罪。
辩护人辩护的主要观点: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普车抵顶的是12万元;2、证人之间的证言对主要事实存在严重矛盾,且证人赵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证人朱某的证言存在严重的逻辑错误;3、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指控王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应判决王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王某某、张某某负责办理承德市某信用社申请质证承德某铁矿清偿60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一案。该案执行期间,王某某、张某某多次将某铁矿送到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物转交承德某信用社,取得该信用社的收据转交某铁矿。2002年4月,某铁矿提出以一辆北京吉普车抵顶贷款,承德市某信用社账目材料显示该北京吉普车以20万元人民币抵顶贷款。
......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负责办理承德市某信用社申请执行承德某铁矿清偿60万人民币贷款本息一案中贪污8万元,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鉴定文书鉴定人为一人,鉴定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故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相互印证,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犯贪污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辩护人王洪武、刘英关于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均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二、被告人张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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