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玉 时间:2022/2/15 9:29:51 浏览:1312次
钱钟书先生在《围城》中写下经典的名言: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婚姻围城外的年轻人不想进去婚姻这座围城了,但是在围城里想出去的人还是想出去。一些人可能会攻打围城,赶走或带走一些人,婚姻保卫战的备战工作有人未雨绸缪,有人亡羊补牢,有人破釜沉舟。本文就夫妻双方为保卫婚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进行简要分析。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中除了纯法律的规定外,中间夹杂着不少关于道德性的倡导,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条法律规定如何实施?很明显这是倡导性规定。为了保障夫妻相互忠实,不出轨,夫妻间会签各式各样的忠诚协议,有的约定一旦一方出轨,赔偿未出轨一方××元;有的约定出轨一方净身出户等等。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当前并无明确的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亦不统一。双方协议离婚时,“忠诚协议”当然可以作为谈判的筹码,让对方在财产分割时作出让步;在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很难仅凭“忠诚协议”就判决对方净身出户。
“忠诚协议”有效的理由如下:
理由很多,简述一二。1.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忠诚协议约定出轨一方净身出户,这里出轨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生效条件,同时系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暂不考虑程序性的行为,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2.《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合同编)规定。”有人因此觉得该忠诚协议应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忠诚协议”无效的理由如下:
理由很多,最有力的是忠诚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如果用净身出户(或放弃部分财产)威胁对方对婚姻忠诚,让对方基于财产的考量,丧失婚姻自由,这种将财产与身份关系捆绑在一起的约定,法院很难按照“忠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另外,约定出轨一方净身出户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存在疑问;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经不起推敲,尤其是存在很明显的躲避债务意图时;最后,出轨方能否随心所欲支配自己的财产看看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大家心中或许会有一个自己的答案。如果其上有年迈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年幼子女需要抚养,这些家庭成员一方面属于弱势群体,另一方面《民法典》继承篇规定父母、子女和配偶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即使拿到胜诉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要考虑所扶养的家属,都应当将生活必需品(生活必需费用)留出,在作出判决时,法官会不考虑这些因素吗?所以如果出轨方不同意净身出户,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其净身出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可能是影视剧的误导,大家对于离婚中的重大过错的情形及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有一定的误解。法律对于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额度有的地区最高支持五万,有的地区最高支持十万,而出轨还很可能构不成重大过错。所以即使能够举证证明对方出轨,法院依法判决能赔偿的金额和净身出户仍相差甚远。
将一个需要良心和道德约束的行为诉诸法律,法律的回答,可能与大家的期待不一致。但是大家想签还可以签,也可以换种形式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最后,希望大家清醒的保卫自己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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