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尹笑盈 时间:2022/1/18 15:11:24 浏览:1634次
公司决议的成立通过既定的外观予以表现,完善的外观需履行既定的会议程序,调整公司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程序如有违反,就会构成决议瑕疵。如此可见,按照公司决议的内容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可以将决议分为有效决议和瑕疵决议。关于瑕疵决议,目前我国采取“三分法”,即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和决议可撤销。今天,我们主要来探讨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为什么公司未召开会议,哪怕大股东持股比例很高,也不能成立决议呢?因为不开会剥夺了决议更完善的可能性,众所周知公司法是集体决策制,集体的智慧远高于个人智慧,而不是一定按照表决权多数压倒少数的,其旨在让股东都能发言,以此来形成更好的决议。
例外情形指股东们对决议事项都同意,开会与不开会不影响最终结果,此时股东们可以直接签决议。但有两个前提:一是仅限于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不能这样操作,因为股份公司更正规、更规范,其必须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形成决议;二是股东们没有一个有异议的,哪怕有一个股东持不同意见,想弃权或反对,此时就不能直接签决议,必须召开股东会会议。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这是指虽然召开了会议,但是没有表决。如A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议表决的事项是分红,但最后发了通告,除分红外,公司准备解散。因解散事项根本未经过会议表决,所以关于分红的决议为有效,解散的决议不成立。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应当符合法定最低标准,这是会议成立的合法基础,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成立。如公司章程规定开会至少来7位股东,结果实际就到了两位股东,此种情形下,即使召开了股东会会议,也是相当于没有开过会,因为出席会议的人数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此款指股东们都来开会了,但是最终同意的比例不够。如今天公司通知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们都到场开会了,但是表决结果出现了分化,只有65%的表决比例同意修改公司章程,35%的表决比例反对修改,此时该决议没有通过,因为65%没有达到67%1的最低要求,这样的决议也是不成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法解释四》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决议效力的判断依据仅有《公司法》第22条,其规定了决议效力“二分法”体系,由于判断标准的模糊不清,裁判中常出现判非所请或难以判决的情形。《公司法解释四》重新将瑕疵决议构建为“三分法”,新增的决议不成立旨在有效缓解司法实践中审判不统一的尴尬处境。某种意义上,关于决议不成立适用事由的探讨远未结束,毕竟《公司法解释四》第5条第5项的开放式兜底规定“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究竟包括哪些事由,尚需进一步的理论推演与审判实践的继续探索。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