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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养犬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法律解读

作者:刘兴发 时间:2022/1/12 8:17:19 浏览:1682次

 

近期发生了一系列与狗有关的事情,再一次掀起了文明养狗的呼声,“遵规养狗不扰民”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也是城市文明发展的迫切需求。那么违法养犬引发的侵权损害纠纷,应当如何追责呢?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219月,河南安阳一位八旬老人在小区遛弯时被两条黑色高大的贵宾犬咬伤,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狗主人王新刚说咬到没有,由法律来定,我从来不相信视频,并拒绝开门商谈,并且狗主人声称此犬种为心理辅导犬。

案例二:(安徽宴事件)20217213时许,蚌埠市某小区居民邹某某携带宠物犬外出未拴犬链(绳),在楼道口处犬只突然窜向邻居邵某某的女儿,致使孩子受到惊吓,邵某某因此与邹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随后邹某某携犬回家,邵某某则报警称女儿被狗咬了。

二、“狗咬人”侵权责任纠纷认定

(一)大型犬种在小区咬伤住户责任认定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属于绝对性责任,不得将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作为免责事由。案例一中的大型犬,虽然不属于烈性犬,但该犬种肩高64厘米左右,足以给一般人造成危险。虽然狗主人辩称,该犬种属于特种工作犬,但并没有证据证实。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颁发的《犬注册登记证》无法证明该犬种属于心理辅导犬,所以该行为应当认定为饲养危险动物行为。同时《安阳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必须实行圈养或拴养,不得在户外遛犬。狗主人的行为明显违法相关规定,在小区溜大型犬,明显增加了小区住户的潜在人身安全问题。所以对“大型犬种在小区内咬伤住户”的情形,应当依据严格责任原则对当事人予以追责。

(二)“违反一般养犬规定”侵权损害责任认定

安徽宴事件是违反一般养犬规定致人损害的情形,这也是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予以追责,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狗主人遛狗未牵绳,违反了《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致使邵某女儿受到伤害。应当按照该规定对邹某予以追责,请求赔偿。

三、文明养狗,有法可依,势在必行

遛狗不牵绳行为屡屡发生,不文明养狗现象频出不穷,我国对文明养犬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一)文明养犬举措

根据20215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文明养犬要做到以下几点:

1)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4)携犬乘坐住宅区公用电梯,须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5)不得在公共区域或限养区内溜狗,也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

6)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予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二)违法养犬须担责

1)无证养犬受处罚。无证养犬的,应当留检犬只,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没收犬只。

2)违法行为必追责。违反上述规定,处警告,责令其改正;警告后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明养犬,健康养犬,依法养犬,宠爱有方,这是每一个养犬人的义务。这不仅体现着养犬人的素质,也能促进邻里关系,共建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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