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艳茹 时间:2022/1/7 11:26:48 浏览:1437次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那么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犯罪手法是什么呢?比较常见的情形有以下五种:
01 情形一之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套路贷”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主要以低息无息、无需抵押、无需担保、快速放款等口号为诱饵,吸引被害人进行借款,进而以“保证金”“行规”等名目诱使被害人误以为真,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相关借贷协议。“套路贷”的被害人往往都是急于套现的人,他们身上往往已经背负了其他平台的借贷,这时,“套路贷”还会利用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继续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所谓的借贷协议。
02 情形二之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套路贷”往往为了隐形虚高的借贷协议,会按照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经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手段将其部分资金收回,导致被害人取得的金额远远不及借贷协议的金额,而银行流水却显示被害人已经取得。
03 情形三之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
“套路贷”往往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制造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04 情形四之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套路贷”会安排相关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05 情形五之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套路贷”往往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总之,实施“套路贷”的套路离不开上述五种情形,它正是利用被害人不懂法,怕麻烦,急用钱的心理,通过披上借贷的外衣,隐藏“套路贷”的本质,通过各种手段恐吓被害人。当你遭遇“套路贷”时,不要惊慌,收集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