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静 时间:2021/12/14 11:41:53 浏览:5984次
最近被《亲爱的》电影原型孙海洋找到被拐14年儿子的新闻刷屏,记得前不久《失孤》的原型郭父也寻到了被拐24年的儿子。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内心甚是感动和欣慰,感动于父母之爱的伟大、感念子女对整个家庭幸福的重要程度。感慨之余,我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也多了一份深究和思考。
下面结合我查到中国历史资料,简单盘点一下我国历代立法对“拐卖儿童”的惩处,以古辨今,有助于我们从新的角度认识和了解缘何“拐卖儿童”应科以重刑。
一、”拐卖儿童“的渊源
我国古代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早期的“略卖”儿童源于封建迷信献祭神明的盛行,以儿童作祭祀品“杀之,以祭邪神”。之后,又衍生出“杀食其肉,灸骨为丸”,以追求儿童身体的药用价值。汉朝时,因蓄奴成风,“略卖人为奴婢”大量涌现。因此,古代早期的人贩子大多以杀戮、分食、炼丹等极其凶残的手段对待被拐儿童,“略卖为奴”算是罪轻的行为手段。
基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略卖”儿童自古伊始就被处以重刑的历史渊源。
二、我国历代王朝对“略卖人口”的处罚都相当重
汉代时期,结合历史资料记载,触犯律法规定之“卖人法”和收买儿童的“卖子、鬻子孙,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均被科以重刑,可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自此,后世各朝代关于“略人”的处罚标准基本都是科以最高刑罚。
由此可见,拐卖儿童犯罪在我国历史上各朝代都是重罪,都会被处以最严苛的惩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综合以上目前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规定,对比古代各朝代的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文明极大进步、法治进步的今天,我国当下的法律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已然轻了很多。通过对比,其实我们也可以借古今而瞭望一下未来,未来的立法能否大幅度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这值得我们深究。
通过以上古代任何一朝的律法,我们可知,律法对“略卖”儿童者的惩处都很重,而对收买儿童者却不见重罚。究其原因,与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奴仆制有关。反观现在,在没有家仆、奴隶,人人平等的文明社会,排除那些利用儿童乞讨为目的的拐卖后,拐卖儿童的目的大多为出卖。因此,“买卖同罪”的法律规定是有平等理念根据的,而且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说,未来关于“买卖同罪”立法值得我们期待。此外,结合目前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发生率,若适当传承自古以来的加重处罚,当下我国刑法可以适度提高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始年限(当下起始年限为5年有期徒刑)。而且,对于以利用、胁迫或携带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也有从立法上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可能,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儿童收容救助。所以说,未来大幅度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是看得见的。
最后,祈愿所有家庭幸福,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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