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对比古今“拐卖儿童罪”有感

作者:张静 时间:2021/12/14 11:41:53 浏览:5984次

 

 

最近被《亲爱的》电影原型孙海洋找到被拐14年儿子的新闻刷屏,记得前不久《失孤》的原型郭父也寻到了被拐24年的儿子。每每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内心甚是感动和欣慰,感动于父母之爱的伟大、感念子女对整个家庭幸福的重要程度。感慨之余,我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也多了一份深究和思考。

 下面结合我查到中国历史资料,简单盘点一下我国历代立法对“拐卖儿童”的惩处,以古辨今,有助于我们从新的角度认识和了解缘何“拐卖儿童”应科以重刑。

一、”拐卖儿童“的渊源

 我国古代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早期的“略卖”儿童源于封建迷信献祭神明的盛行,以儿童作祭祀品“杀之,以祭邪神”。之后,又衍生出“杀食其肉,灸骨为丸”,以追求儿童身体的药用价值。汉朝时,因蓄奴成风,“略卖人为奴婢”大量涌现。因此,古代早期的人贩子大多以杀戮、分食、炼丹等极其凶残的手段对待被拐儿童,“略卖为奴”算是罪轻的行为手段。

 基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略卖”儿童自古伊始就被处以重刑的历史渊源。

二、我国历代王朝对“略卖人口”的处罚都相当重

 汉代时期,结合历史资料记载,触犯律法规定之“卖人法”和收买儿童的“卖子、鬻子孙,敢拘制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均被科以重刑,可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自此,后世各朝代关于“略人”的处罚标准基本都是科以最高刑罚。

      唐朝时,《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的社会阶层),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要知道《唐律》自贞观时撰定后,在之后的整个唐朝时期,就再没发生过大的变动。可见,即便在贞观盛世这一安世轻法的时代立法,“略人”之罪也还是会被科以绞刑。 到宋代,基本沿袭《唐律》规定之外,强调了“略人之法,最为严重”,另增设了更为严苛的立法,即侵害儿童身体健康的,无论何等原因,均斩首。

      元代时,相较于唐朝的安世轻法,“略人”犯罪被一律升格到死刑。《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可见,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与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一律除以死刑。 明朝时,源以“治乱世、用重典”的立法理念,《大明律》载:“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即是说,对拐卖儿童者处以凌迟,而且没收其和亲属的全部财产。另,在文献记载的一则案例中有一罪名“采生折割”,意思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的,不论主犯从犯,均判以凌迟之刑。由此可见,“略卖”儿童在明朝律法中被处以最高刑罚。 清朝时,大清律法将拐卖妇女儿童一律定为死罪。即,不论是将儿童卖作奴婢,还是卖作他人子孙,不论被拐卖的儿童是何身份地位,也不论交易是否成功,首犯均以‘绞监候’(即绞刑的缓刑)判处;从犯则仗刑一百,而后流放三千里。若用邪术诱拐儿童,则绞立决,从犯发配到最远边疆,一生流放;将被诱拐妇女儿童卖给妓院,则斩立决,从犯发配至黑龙江做士兵奴隶。

由此可见,拐卖儿童犯罪在我国历史上各朝代都是重罪,都会被处以最严苛的惩罚。



      回到现代,我国当下对拐卖儿童类犯罪的法律规定是:《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之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目前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规定,对比古代各朝代的律法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社会文明极大进步、法治进步的今天,我国当下的法律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已然轻了很多。通过对比,其实我们也可以借古今而瞭望一下未来,未来的立法能否大幅度减少拐卖儿童犯罪的发生?这值得我们深究。

      结合最近的拐卖热点新闻,网上民众对“买卖同罪”呼吁声一片,谴责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罪犯,以“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为由提出希望法律对“买家”加重刑罚。其实,这并非没有道理。在此,我们也可以通过分析和对比自古以来的立法,对我国未来法律关于此罪如何变更做出一定预测。



  通过以上古代任何一朝的律法,我们可知,律法对“略卖”儿童者的惩处都很重,而对收买儿童者却不见重罚。究其原因,与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奴仆制有关。反观现在,在没有家仆、奴隶,人人平等的文明社会,排除那些利用儿童乞讨为目的的拐卖后,拐卖儿童的目的大多为出卖。因此,“买卖同罪”的法律规定是有平等理念根据的,而且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说,未来关于“买卖同罪”立法值得我们期待。此外,结合目前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高发生率,若适当传承自古以来的加重处罚,当下我国刑法可以适度提高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始年限(当下起始年限为5年有期徒刑)。而且,对于以利用、胁迫或携带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也有从立法上做出禁止性规定的可能,并责成有关部门对儿童收容救助。所以说,未来大幅度减少拐卖儿童的犯罪是看得见的。

          综上,笔者通过对拐卖儿童罪的古今对比,进而对未来法律变更进行预测,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

 最后,祈愿所有家庭幸福,天下无拐!


返回

上一篇:张康|什么样的借条才有法律效力?

下一篇:白崇月 | 农民工工地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