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崇月 时间:2021/11/22 9:21:59 浏览:1001次
某公司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将位于郊区某一厂房以1000万出售,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违约条款:李某先行支付600万元后可进厂装修,剩余400万房款待某公司过户到李某名下后一次性支付。一方违约,需向非违约方赔偿房产总价20%。李某支付600万元后对厂房进行装修,改造成二手车经营中心。半年后,某公司通知李某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分歧,由于厂房在某一不同意出售的股东名下,导致无法过户,公司愿意退回600万元购房款并承担李某200万元损失,双方解除合同。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某公司认为自己已主动承担了约定的200万元损失,合同应当解除,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违约方能否主张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实际生活中,我们往往对于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与约定解除权混淆,可能会误认为自己作为违约方只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双方的合同就能够解除,这是很大的误区。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合同依据,并不是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主动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依据。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由违约方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行使,这既与该违约责任条款的含义和目的不符,也与民法典中的合同严守原则和全面履行合同规则相背离。
那么,什么时候合同可以被解除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依照法定情形解除。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和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在民法典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依照法定解除的情形主要由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即总体上包括因不可抗力履行不能、当事人一方违约、其他法定情形。
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履行不能和其他法定情形外,合同解除作为违约的补救手段,原则上解除权由非违约方行使,违约方一般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合同陷入僵局等特定情况下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方式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总之,违约方除特殊情况外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签约前要慎重,签约后要严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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