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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婧怡 | 从李云迪事件谈谈与嫖娼有关的法律问题

作者:吕婧怡 时间:2021/11/20 9:19:42 浏览:1345次

 

10月21日,“平安北京朝阳”官方微博发布案情通报称:近日,朝阳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朝阳某小区卖淫嫖娼。对此,警方依法开展调查,将卖淫违法人员陈某卉(女,29岁),嫖娼违法人员李某迪(男,39岁)查获。经审查,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均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一夜间,前钢琴王子、国际钢琴家声名狼藉。名人嫖娼屡见不鲜,近有李云迪,远有黄海波,这些事件让卖淫嫖娼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嫖娼的一些法律问题。

Q1:什么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但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2003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通过这一解释,可以把卖淫嫖娼提炼为三个关键词:不特定对象+金钱(财物)媒介+发生性行为。

    Q2:卖淫嫖娼怎么处罚?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但不属于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Q3:嫖娼被处罚,信息会被公开吗?朝阳警方对李云迪嫖娼的通报是否合理?

有人认为,通报公开当事人的嫖娼行为损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其后果可能是社会性死亡,那么,公安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还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

李云迪作为名人、明星、知名度较高的社会公众人物,对他的行政处罚自然是有社会影响的处罚。但是处罚公开不意味着全部信息公开,根据相关规定,对违法嫌疑人应作隐名处理。这就需要结合立法目的来理解。

Q4:嫖娼被处罚后会通知家属和工作单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据此得知,因嫖娼被拘留的,应当通知家属。

那么是否一定会通知单位呢?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使公权力一个最重要的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通知单位,办案机关擅自通知的就属于权力滥用。但是,如果违法嫌疑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比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核实相关身份的,可能会通知工作单位。

Q5:嫖娼被处罚过还能通过公务员政审吗?

公务员招考简章禁止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报考,没有明确禁止因违法受过治安处罚的人报考,因为治安处罚的种类很多,而且有的非常轻微,如果仅仅因为受过治安处罚就剥夺考试资格未免矫枉过正,从这个意义上讲,被治安处罚过的人,仍然可以报考。

那么因为卖淫嫖娼被治安处罚的,能否通过后期政审呢?

因黄赌毒被治安处罚的,在性质上不同于其他治安处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人的法律和道德素养。政审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活动的行为,政审不合格。所以,因为涉黄被处罚在政审中发现的,通常无法通过考察。

最后,嫖娼不仅有传播性病的风险,而且案发后,有很大被处罚的几率。一旦被处罚,可谓人生的一大污点,如果是公职人员和党员,则会有被开除的风险,代价巨大。因此笔者奉劝大家,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洁身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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