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毅 时间:2021/11/12 10:49:17 浏览:1138次
前几天一波强力的冷空气,直接将石家庄从秋天带进了冬天,也将原本11月15日才到来的采暖期提前到了11月1日。天气骤冷,气温骤降,大部分的万家灯火都享受到了集体供热带来的温暖与惬意,但也有朋友反应说:“我家也交了采暖费了,但暖气管子就是不热,给供热公司打电话也打不通,打通了也没人来处理,这些问题怎么办呀?可是急坏人了!就光看见供热公司发的公告,用户私开、私接的,一经发现,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庄儿里的朋友们先别急,跟着律师来看一下供热中的那些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 交了采暖费但一点都不热,打客服电话也没人接,怎么办?
庄儿里的供热单位必须要在供暖期内建立24小时客服热线。因为《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5条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内设立二十四小时供热服务热线。对供热和服务质量的投诉,供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采暖期内应建立二十四小时监督举报电话,对供热质量进行监督。”
如果出现打供热单位的客服电话没人接,但又不清楚“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到底是哪个部门的情况,您可以拨打市长热线12345,由工作人员记录下来问题,再转交给具体的负责部门。
二、 交了采暖费但一点都不热,打客服电话,客服说“供热期从15号才开始,现在属于免费供热,你的问题需要等到15号才给解决。”怎么办?
这种回答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没有任何根据。《条例》第24条第1款规定:“采暖期为当年的11月15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15日零时。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提前和延长供暖的补贴热费由本级财政支付。”可以看到,提前供暖的补贴热费是由本级财政来支付的。财政的来源是税收,我们每一个生活在庄儿里的人都是纳税的一份子。所以说,羊毛出在羊身上,这项费用归根结底还是我们自己出的。所以,我们当然可以要求供热公司及时解决问题。
三、 交了采暖费,但感觉供热不达标,怎么办?
这种情况之前也出现过。很多时候,我们给供热公司反应了供热不达标的问题,供热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后,告诉我们:“你看,温度够,供热是达标的,没有问题,签个字吧。”事情往往就这么过去了,但我们每个冬夜依旧还是在承受着寒冷。
如果真的是室内的温度差很多,并且对供热公司上门测量的结果不相信或不满意的话,可以找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对供热质量是否达标产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如果第三方室温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的确是因为供热不足而导致温度不达标,那么供热单位是必须要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的。
四、 “空置房”是怎么一回事?
在《条例》第32条第3款里出现了“空置房”三个字。具体条文是这样规定的:“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空置房,在办理停止用热手续后,供热单位不得收取热费。”
从条文的内容上看,空置房前边有两个限定条件,一个是“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另一个是“无人居住住宅不用热的”,需要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才属于空置房。
五、供热公司所说的“用户私开、私接的,一经发现,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真的是这样么?
并不是!!!这属于错误宣传,是误导!当然,私开、私接的行为是不对的。对于供热公司所说的私开、私接行为,规定在《条例》第29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规定在《条例》第50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影响供热行为的,由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私开、私接被发现,会被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会被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罚款。而不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最后,如果您真的找来咱们的《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仔细阅读一遍,您就会发现:政府对于供热公司的要求和限制用很多条文进行了规定,这都是为了更全面地保护咱们老百姓的权利。所以说,只要咱们老百姓正常交费取暖,不做违法出格的事,不用担心供热公司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有法律法规在背后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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