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东生 时间:2021/11/4 10:52:20 浏览:6157次
有时候浏览新闻,我们会看到这样的消息:某某未成年人打赏主播160万元;53岁爷叔豪掷78万打赏主播;小伙打赏主播300万结果被捕等等。在看到这样新闻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一下,对于打赏主播的钱能否要回呢?打赏的行为是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呢?为此,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整理成文。
一、打赏的行为是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呢?
抖音、快手等短视频软件的爆火,产生了许多网红,他们靠直播获得收益,在直播过程中,会有用户向他们打赏,少的几分、几毛,多的几千元、几万元,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我们需要了解整个打赏的流程。
首先,以抖音为例,抖音用户会和抖音平台签订《“抖音”用户注册协议》,注册成为抖音平台的用户,按照协议约定接受该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用户在充值前,会签订《抖音充值服务协议》,该协议会提醒用户,“抖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货币,您可以用“抖币”自由购买虚拟礼物等本平台上各项产品或服务。您可将购买的虚拟礼物赠与主播或平台创作者。在这个购买“抖币”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抖音用户与抖音平台实际上属于一个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用户在抖音平台上向主播进行的打赏的“货币”,其实是将真实货币在抖音平台充值兑换成虚拟的“抖币”,换取抖音平台上的各种道具后,再向平台主播发送。通过上述用真实货币转换成虚拟的“抖币”,“抖币”再购买虚拟道具的过程,实际上用户打赏给主播的虚拟道具是产生在抖音平台数据库中的数据信息,且不能直接兑换成金钱。主播并未取得且不能处分虚拟道具,主播也未获得真实的货币,真实货币由抖音平台获取。主播对其所收到的虚拟道具无法处分,仅作为一个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进而向抖音平台索取报酬。
最后,用户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虚拟道具,用户在观看直播时,使用虚拟道具享受了增值服务,抖音用户根据其消费的抖币数量,可以获得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用户拥有不同的特权,如展示荣誉勋章、开启入场特效等,除此之外,打赏主播的时候,会让用户获得与主播直接互动、在直播间进行活动等个性化的体验,让用户获得更好的精神满足,故打赏不是没有对价的赠与行为,而是消费行为,且观看完直播打赏完成后,服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具有可逆性。
综上,打赏主播的行为,并非单务性、无偿性的赠与行为,而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当然也有少数法院认为,打赏主播属于赠与行为,这属于实践上存在的争议,不做过多论述。
二、打赏主播的钱能不能要回呢?
在这里,需要区分打赏主播的群体,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没有得到监护人的追认,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的行为,在没有得到监护人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无效。平台和主播应当全部退回,但是监护人存在一定过错的,也可以不用全部退回。
如果是成年人打赏主播,由于属于消费行为或者赠与行为,如果没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一般不予退还。
对于现实生活中,打赏主播是否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部分法院的判决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
在具体案件中,用户的充值、打赏金额系多次、长期累计形成,打赏行为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这表明其充值行为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因充值金额的上述特征,结合货币占有即所有的法律拟制,抖音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该充值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因此无法推定抖音平台对用户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恶意的。
同时,网络直播作为新业态,存在其合理性和社会需求,用户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充值、打赏,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在此期间内未发生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情况,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应为有权处分。
综上,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法律上认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行为,打赏的钱,不予退回。
对于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行为,需要监护人提供证据证明,该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之后可根据未成年人打赏行为无效,索要金钱。
三、未成年人打赏主播全额返还的经典案例
刘某诉某科技公司合同纠纷案——未成年人大额网络直播打赏应当依法返还
刘某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刘某使用父母用于生意资金流转的银行卡,多次向某科技公司账户转账用于打赏直播平台主播,打赏金额高达近160万元。刘某父母得知后,希望某科技公司能退还全部打赏金额,遭到该公司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打赏款项并已经履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案例。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或者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则指引。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更多地考量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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