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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后未被登记为股东,能否要求返还出资?

作者:尹笑盈 时间:2021/11/1 17:53:19 浏览:10579次

 

在公司实务中,难免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出资人明明已经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被登记为公司股东,那么能不能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返还出资款项呢?
         以案说法

         张三与设立中的A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张三出资50万元,待公司成立后在协议书上补盖公司印章。后张三依约实缴50万元出资款,A公司届时已经成立,但A公司并没有将张三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没有向张三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遂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张三是否为A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上述案例中,张三实缴出资后,A公司并没有将张三登记为公司股东,也没有向张三出具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所以张三不能被认定具有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资格是通过公示外观即工商登记来展现的,如果股东没被记载于工商档案,其股东资格不能认定。

问题2:A公司是否应退还50万元出资款?

鉴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即收到张三出资款项后没有依约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导致张三的出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出资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A公司应当返还张三50万元出资款。

实务分析
         实践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法院会根据出资数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并结合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综合审查确定。
         对于出资款能否返还也会分情况处理:

一、出资人已经实际出资,但是在出资之后,出资人没有登记为股东,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出资人未成为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出资目的未能实现,可以要求返还出资。

二、出资人已经实际出资,虽然未登记为股东,但是该出资人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并实际从公司经营中获得收益,这种情况下该出资人已经成为公司事实上的股东,该出资人已经享有股东资格,不能再要求返还出资。
         综上,实际出资人如果要求退还出资的,必须是没有被登记为股东,并且也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才可以要求退还出资。如果实际出资人已经登记为股东,只是相应的股东权利被剥夺或侵害的,或者是未登记股东,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股东的,具有股东资格的,均不能再要求退还出资。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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