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霍莹 时间:2021/10/25 9:11:10 浏览:1224次
人工智能的时代,各个领域充斥着期望与矛盾,汽车领域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不久的将来,自动驾驶汽车已经从异想天开变成触手可及。随着政府部门出台监管规定甚至明确地拨付资金为自动驾驶汽车做准备,自动驾驶再也不是一个未来的概念。如今,随着人工智能系统蓬勃发展,智能操作系统出现并被应用到机动车驾驶中,自动驾驶和半自动驾驶汽车开始进入市场,给人类生活带来高度便捷的同时也提出了极大挑战,尤其是其民事法律地位难以界定。
界定好自动驾驶汽车的民事法律地位,有必要对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具有人格进行分析。我国法律责任主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能否赋予其责任主体资格需要深入研究。
1.自动驾驶汽车难以界定为自然人
法律所针对的对象是自然人,那么自然人就有生理上的特征,人体的生理构成有血有肉有思维,其构成细胞拥有人类特定的基因序列。除了生理上的问题,还须考虑心理上的问题,从情感上而言,人类遵从法律是惧怕被处罚,但机器人或是计算机不具备情感,并不能像人类一样在计算的时候兼备理性思维和感性思维。此时就要考虑到第三个问题,即社会学问题,机器人仅仅是一个算法,两个机器人之间,多个机器人之间,机器人群体之间脱离了人类的操控,根本无法构建社会,也就不具备人类的社会属性。
由此可见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自然人所拥有的生理特征、心理特征、社交特征,所以难以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自然人。
2.自动驾驶汽车难以界定为法人
出于传统思维方式,从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对象角度出发,多数研究人员将行为发起者即自动驾驶汽车类比作法人,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具有人格。但这显然无法立足,掩盖了事实的真相,如前所述,机器不具备人类生理、心理以及社会属性,无法成为自然人,自动驾驶汽车不符合法人本质、没有独立财产以及行使权力的能力,也难以成为法人。其一,不符合法人本质。法律对象为自然人,而非机器,机器不具备自然人的多重属性,亦无法成为法人。其二,缺乏法人的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如若为自动驾驶汽车设立基金,目的在于赔付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如此会造成生产商责任减少,并且当出现基金数额不足以赔付受害人全部损害后果的情况时,余下的赔付责任将找不到合适的承担方。其三,无法享有法人权利。机器应当被赋予的权利种类、具有这些权利的意义等将成为首先需要确定的焦点,自动驾驶汽车被赋予人格也无法解决这些焦点问题,即便强行给予它人格,其也无法自主尽到法律责任、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
综上可得,自动驾驶汽车不符合法人的本质属性、缺乏法人独立财产且不能承担责任、无法享有法人权利,所以难以将其归属于法人类别。
我们通过将法人、自然人和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类比,研究发现自动驾驶汽车不具备自然人或法人的多重属性,不能被归属于自然人或法人。这里需要明确三类观点,一是如何取得法律地位,享受法律给予的权利。二是承担自身行为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由于自身故意造成事故,对损害后果进行赔付的执行和履行能力。单从这三方面来看,自动驾驶汽车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