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利超 时间:2021/10/18 10:56:44 浏览:1478次
2018年7月19日,成都某幼儿园司机将3岁男童遗忘在校车里,送到医院时已经停止呼吸,瞳孔散大,没有了生命体征。作为责任人的接送老师、司机,都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1年9月21日中秋节,广东深圳一对夫妻带女儿外出就餐,因去附近棋牌室打牌,把熟睡的三岁女儿放在车里。3小时后被路人发现及时送到医院,因神经器官受损,最终抢救无效,实在令人心痛。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几乎没有被追责。
从上述事件中发现,同是过失致儿童死亡,对责任人的处理却不相同。有专家认为父母并无主观故意,是意外事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反对者认为应该一视同仁,不然就是纵容父母对孩子不负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但对“把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车里”是否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范围,未予规定。
那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女孩遗忘在车里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是要当做意外事件来处理?这就需要讨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女童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保证孩子的安全。女童的父母明知道将小孩独自一人放在车内,可能会导致小孩窒息身亡这个后果的发生,却没有去避免,目前此事警方还在调查中,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尚无定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王大伟教授表示,事后追究监护人责任并不能在短期内抑制意外发生,目前当务之急,应达到的效果是让家长们明白千万不能让儿童单独留在车内。研究发现,当气温达到35℃时,阳光照射15分钟,封闭车厢里的温度就能升至65℃,在这样的环境里待30分钟就能致命。因此对于该类事件重在防范,而不是事后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