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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自觉可不仅是被骂这么简单

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1/10/18 10:45:07 浏览:1388次

 

现如今很多家庭都在饲养宠物,而狗在宠物中占最大比例,现实中某些养犬人不自觉的行为也会令邻居憎恨,让社会不安。我们不禁在思考:在人员密集的高层小区里养两只藏獒犬是怎么想的?几十平方米的房子养十几只狗真的是在养宠物吗?出门遛狗不栓绳很潇洒吗?狗的排泄物到处都是真的只是养犬人素质不高这么简单吗?很多地方因为饲养宠物而让邻里关系异常紧张,甚至出现了邻居因为沟通无效而在小区草丛中投毒杀害宠物的案件,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就对这些现象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养犬人能够文明养犬,切莫让养犬成为社会矛盾的催化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122日修订通过,自20215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河北省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第六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下列品种:(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二)大型犬。”第十五条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候机室等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二)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三)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准养证,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携带犬只出户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处理;(五)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六)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该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只准饲养一只犬。饲养的犬只生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90日内将超过规定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第二款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下列品种:(一)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二)大型犬。”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责令5日内办理犬只准养证,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年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犬只准养证。”

#律师提醒#

文明养犬,构建和谐社区,请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出门遛狗必须栓绳戴牌;第二,养狗必须定期打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申请登记和年检;第三,每户最多只能养一只犬,不得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及其他具有攻击性的犬只;第四,犬只不得带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五,养犬人必须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第六,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第七,不按规定养犬,等待你的将是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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