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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矿事故瞒报的法律责任

作者:宋振兵 时间:2021/10/15 10:04:04 浏览:1334次

 

2021年1月10日14时,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笏山金矿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地下数百米22人被困,形势危急,但涉事企业直到2021年1月11日20时才向栖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迟报事故达30个小时。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虽然开展了救援,但其在事故发生30小时后,发现自身力量不足以救出被困人员后才选择报告给应急管理部门,这一选择无异于草菅人命,是对被困22名人员生命的极度漠视,必将为法律所不容,涉事企业及负责人也必将面临法律的审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所以无论如何,对于如此重大的事故迟报30个小时,涉事企业及其负责人面临行政处罚是不可避免的。

除行政处罚外,涉事企业和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涉事企业及其负责人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是很宽泛的,不仅仅只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是对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专门规定,涉事企业及其负责人也可能构成该罪。

律师提醒:发生安全事故后,一定要将救人作为第一要务,并第一时间报告,瞒报、迟报和漏报是万万不可取的,同时,立即开展救援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保证相关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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