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翟天光 时间:2021/10/14 17:52:15 浏览:1431次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毁护栏,坠入长江,车内人员无一生还。事后有关部门公布公交车坠江原因,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由于公交车是众多城市居民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这一重大事故极易令人联想到自身安危,迅速引爆了网络舆论,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
令人遗憾的是重庆公交车坠江悲剧发生后,类似事件并未消失,全国又接连报出多起乘客大闹公交车的事件。
案例一
2018年11月25日,在湖南邵阳一公交车上,一44岁男子因错过站点未能及时下车,两次要求驾驶员停车,声称“再不停车就抢方向盘了”,驾驶员以此处没有公交站台为由拒绝。男子遂连续两次动手抢夺公交司机手上的方向盘,致使行驶中的公交车失去控制,驶离路肩。公交司机采取紧急制动后停车报警,最终该男子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行政拘留15天。
案例二
2019年3月10日,在长沙市一公交车上,一56岁男子为方便自己下车,要求公交车司机在未设置公交车停靠站的马路边停车,司机未同意,男子遂与司机发生争执,随后,该男子强行抢夺并转打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该公交车撞向人行道的树上,并将公交车的反光镜撞坏。公交车司机打电话报警,该男子从车窗跳下逃跑,又被司机及一位乘客下车追回。最终该男子因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社会的舆论并未能有效控制妨害安全驾驶情况的发生,高度相似的行为,却受到司法机关完全不同的处理。那么上述的两种处罚方式那个更为适当,立法机关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呢?
一、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客观的说,从重庆公交车坠江这起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上看,抢夺方向盘行为是完全能够对公交车上乘客的生命权造成极大威胁,从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具有其特殊性,其一、车辆行驶在大桥上,道路两侧就是长江,车辆撞出护栏将导致车内乘客的生命安全面临极大威胁。其二,公交车在撞到一辆小轿车后依然冲毁护栏,可见当时的车速是很快的。其三,尽管事件发生后大众的视线都集中在女乘客殴打司机的过错上,但从事后公布的视频可以看到,司机在被打后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是挥手还击,甚至用唯一握方向盘的手格挡,司机也存在重大过错,应该说是女乘客和司机两人共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对比案例二,行为人主观上希望公交车停车,并没有追求车毁人亡的目的,客观上也不具备重庆坠江公交车所处的特殊环境,因此,将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一概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适当的。
二、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仅仅处以行政拘留15天是否太轻。
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案例一中对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相较案例二来说是更为适当的。但是根据最高法2018年11月19日公布的大数据显示 2016年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后,类似情况也频繁发生。可见事件发生前类似行为就已经存在只是没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事件发生后类似事件频发,也说明当时的法律已经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有力威慑。
三、刑法针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伴随当前社会现象的发生,法律条文也必须不断修正既有罪名,以适应时代发展。为了应对频发的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行驶现象,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文的出现,在立法层面有力的解决了妨害安全驾驶的问题。第一,将驾驶员不顾乘客安危,在车辆行驶时与他人互殴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提高了公交车驾驶员的安保义务,将有效避免重庆公交车坠江的悲剧再次发生。第二,从立法层面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统一了量刑标准,避免各地司法机关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第三,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上升为犯罪,对行为人会产生强力威慑,同时也赋予了同车乘客面对此类行为及时采取正当防卫的权利。第四,相较于之前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条文的出现,在客观上是收缩了国家的刑罚权,保证危害性较低的抢夺方向盘行为不能再被施以重罪,做到了罚当其罪。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并非一律定此罪,如果行为人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山区和人流密集等特殊路段实施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仍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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