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翟天光 时间:2021/10/13 11:06:54 浏览:4528次
案情介绍
债权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韩某(男)、邓某(女)夫妻二人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并进行了诉中保全,保全邓某名下房产一套。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韩某与债权人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韩某独自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邓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另外,在案件开庭审理后,韩某向法院提交了韩某、邓某二人的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证明二人已经办理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登记在邓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4套住房全归女方邓某所有,其中包含已被法院保全的一套房产。在债权人王某的申请下,法院现已查明债务人韩某名下无任何财产。
那么韩某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律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共有财产也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在执行实践中,可作为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之一,法院可以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关于韩某提交离婚协议书中的夫妻共有财产全部归邓某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在本案案例说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查封保全了邓某名下一套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已经查封的房产不能发生物权所有权的变动,夫妻二人关于已查封房产的约定无效,查封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关于尚未被查封的房产,物权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处分财产,离婚协议约定如果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是有效的,但处分财产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案例中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归邓某所有,属于韩某对邓某的赠予行为,如果因为韩某的赠予行为导致自己的财产无法全额清偿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的王某,就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使约定无效。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财产可以被执行,但是执行过程中也困难重重。例如上文提到的债权人撤销之诉,配偶对被执行房产所有权有异议而提出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债权人为推进执行程序而提出的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有时办理一个执行案件的难度不亚于办理数个普通案件,而且耗时巨大。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类情况,目前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等业务时都会要求夫妻二人共同签字,诸多债权人也可参考此类做法,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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