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0/12/31 11:14:40 浏览:1868次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而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情形。王利明教授对无效合同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即:无效合同是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是人民法院审理涉案纠纷过程中首要审查的问题,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其效力。那么在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本文归纳如下:
首先,因违反建设工程领域中的资质管理规范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人因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承建涉案工程的,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除外,这是对合同效力补正理论的实践运用。上述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和《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而承建涉案工程的,即“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为《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
其次,因违反招投标制度中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涉案建设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未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是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但中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属于强制招投标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后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如存在违反招投标制度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则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三是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款投标,发包人与承包人据此签订的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上述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为《建工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再次,承包人承揽工程后存在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的,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上述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为《建工解释一》第四条。同时,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主张相应的权利。
最后,其他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这也是对合同效力补正理论的实践运用。二是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据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上述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和《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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