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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作者:潘雪萍 时间:2020/10/12 15:35:19 浏览:1601次

 

有很多当事人在签完合同之后,认为就万事大吉了,可能会对履行过程中一些非合同内容事项疏于防范,可能就会产生一些容易被忽略的风险,下面关于这个问题,简单阐述一些笔者的观点。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与联络

合同中应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给对方传达有关信息能够产生法律上有效送达的结果,以便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时,能够有效主张自己权利。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的企业(如建筑企业、小的私营企业),当对方更换新的联系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对方履行能力或其他重大变更事宜影响合同履行时的防范

当对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如发生住所变更,公司分立、合并,尤其是在发生解散、吊销营业执照等事宜时。

三、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

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

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如:“参”和“叁”,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

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

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

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四、出具收据、发票时的注意事项

1、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

2、在实践中,有些供货方经常是在供货后按月先开出发票给对方公司,让对方做好帐后再去收款。但在把发票交付给对方公司时,往往没有注明该发票的货款实际还没收到。这种情形下,如果对方公司钻法律空子以收到的发票作为已付货款的凭证,在供货方举不出相反证据证明对方公司还没支付货款时,就可能会输掉官司。

以上是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风险防范的一些简要观点,希望能对一些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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