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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老师要辞职,学校怎么办?

作者:康兴 时间:2020/10/12 14:34:32 浏览:1670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在逐渐转换。从前大家都以拥有“铁饭碗”职业为荣,现如今“铁饭碗”的职业虽然依旧吃香,但大家也会综合考虑更适合自己的职业。这不,笔者的一个学校顾问单位的老师就想辞职,放弃“铁饭碗”。由于这位老师职业素养很高,学校想留老师继续任教,所以针对此事向笔者咨询。

Q:

我们是公办学校,当时公开招聘后与张老师签订了5年的聘用合同,现在合同已经履行了3年了,还没到期,但是张老师现在要辞职,我们必须同意吗?

A:

是的。贵校与张老师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乙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现在张老师已经提前30日通知了学校,所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学校还应该为张老师出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张老师的人事档案。

Q:

那要是老师都提前30日或者3日通知我们,我们就得解除合同,那学校怎么运行呢,怎么保证师资队伍的稳定呢,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如果老师随时可以辞职,我们为什么还要签订合同呢?

A:

贵校是公立院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而在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在与聘用制老师签订合同时可以对解除合同作出另行约定。如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中则明确写道“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以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该内容可以作为贵校与老师签订聘用合同时的参考,这样学院就不再被动了,也有利于学院师资队伍的稳定。

另外,学校与老师签订聘用合同,也是在保护学校。如果不签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学校跟职工签订合同是必须的。

Q:

另外我们学校会鼓励老师进行学历学位的进修,攻读硕士或者博士,并且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补贴等,但是,老师们一进修完就会辞职,我们培养一个优秀人才也很难,针对这方面问题您有什么建议吗?

A:

贵校可以与老师签订一个进修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如果回校后不满服务期限或者不回校就解除合同的,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很多事业单位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合同文本都是人事部或者当地人社局制定的格式文本,对于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并不注意,所以也不填写。在这里,笔者建议大家,签订合同时可以使用制式文本,但也要根据自身实际请况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和补充,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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