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玉蕴 时间:2020/10/12 11:05:09 浏览:1593次
日常生活中,有些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会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别人看病买药,这些参保人通常认为医保卡内个人账户上的钱是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这种观点对吗?医保卡能出借给他人使用吗?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职工医保基金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到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实际使用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多病时积累部分资金。
所以您看,即便是个人账户,也是属于医保基金,应当用于自己的医疗消费或其他政策允许的范畴。抛开政策规定,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这种观点肯定是不对的。
二、参保人将医保卡转借给他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医保卡体现医保基金的支出情况,记载的是持卡人过往的诊疗信息,一人一卡、专卡专用。把自己的卡出借给他人看病就医,就存在借用人以持卡人的名义进行就医消费、报销,使用医保基金的情况,这本质上是骗取医保待遇和医保基金的行为。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了《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对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列举的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有: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4.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欺诈骗保除了承担上述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比如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2017)赣11刑终233号汤某、严某等诈骗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严某、胡某、汤某多次以借卡看病等为由借用他人医保卡、身份证、银行卡,由严某联系售假人员,购买以持卡人身份信息制作的虚假住院病历及发票,并送至德兴市医保局报销,诈骗医保基金。被告人汪某、郑某、敖某等明知被告人严某、汤某借医保卡、身份证、银行卡从事医保诈骗,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或家人的上述证件提供给二被告人,并参与到居委会开假证明、到医保局报送虚假材料等医保诈骗行为。由此,法院判决以上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处以相应刑罚。
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正确使用您的医保卡,保护好自己的医疗记录。另外,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很强的地域性,相关政策问题您可以咨询当地医疗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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