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沈娟 时间:2020/10/12 10:53:05 浏览:1224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有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如果数份形式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现实生活中,当一个人老了,感觉自己快不行了,想到要立一份遗嘱,最好是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较强,将来涉及的纠纷可能会相对较少,但是公证遗嘱做完后再想要变更,那就需要再做一份公证遗嘱来变更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实践中重新制作公证遗嘱的周期较长,更多的时候可能来不及重新做公证遗嘱,这给立遗嘱人及其家属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条款,在原有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的形式。但是,打印遗嘱上仅有当事人手写的签名和日期,如果在见证人串通的情况下,要想鉴定出打印遗嘱的真伪,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事项。可见,打印遗嘱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关键要看遗嘱中的见证人,如果是公民个人担任打印遗嘱的见证人,不但使串通伪造的遗嘱难以鉴定,而且还会因为见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导致法律上对打印遗嘱的认定产生了新的难题。但如果见证人是居委会、村委会或是基层法律工作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担任而形成的打印遗嘱,见证人串通伪造的机会可能会减少,效力应当高于见证人是公民个人的打印遗嘱。律师作为专业的见证人有以下优势:其一,律师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帮助当事人起草遗嘱,能够有效的避免歧义和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其二,当事人可以随时联系律师修改、撤回或终止保存、索回遗嘱等资料;其三,律师见证后,可以作为遗嘱执行人,在继承发生时公开遗嘱内容。当然,遗嘱人选择何种形式订立遗嘱,可以结合立遗嘱人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立遗嘱时的家庭情况以及立遗嘱想要达到的目标等因素综合考虑,只要订立了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遗嘱,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订立遗嘱后如果要对原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尽量保证前后不同时间订立的各份遗嘱之间的有效承接,避免因做出与遗嘱意思表示冲突的行为,从而导致订立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