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耿晶 时间:2020/10/12 10:31:25 浏览:3669次
2020年4月7日河北经贸大学樊鸿雁教授讲授股权代持,颇为受益,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以备大家学习。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以名义出资人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名义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负担,同时实际出资人享有该投资收益的一种股权或者股份的处置方式。
法律实务中挂名股东=显名股东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一、股权代持的原因
出现股权代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出资人的个人需要
如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财富;父母出于财产分配考虑,将股权登记在子女名下;为了逃避债务将股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等等。
2、为符合竞业禁止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一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规避竞业禁止条款,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或持股。
3、为了便于商业运营
如实际出资人不符合商业合作要求;实际出资人规避公司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问题。
4、为了规避法律限制的需要
如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外商投资比例、股东人数、股东公务员身份的限制。
二、股权代持的风险
1、名义股东在经营活动中可能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在实务中,实际出资人很难控制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股份的行为,因为股权代持使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形成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其本身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名义股东因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其名下代持股权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股权申请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即使以其是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使代持股权面临被继承或分割的风险。
4、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无法恢复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想要撤销代持关系,恢复股东资格面临两重障碍:(1)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同意;(2)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5、实际出资人恢复股东身份的税务风险。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解除股权代持合同,从外观上看是实际出资人从名义股东处受让股权,当然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