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晓茹 时间:2020/10/12 10:22:23 浏览:2150次
这段时间,美国与中国分别关闭领事馆的事件引起国际上的高度关注。很多人由此第一次关注到“领事馆”这一机构,并产生了“大使馆与领事馆有什么区别”的疑惑,甚至出现了“大使馆就是领事馆”“大使馆和领事馆都是搞外交的”等认识上的偏差。本文旨在从外交职责与国际法的角度阐释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都是代表国家对外办理有关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
外交简单地说就是对外交往,是一个国家与外国的交往,是以和平方式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外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春秋战国直至二战前的欧洲各国之间的外交,都属于广义上的外交。狭义上的外交通常是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出现的现代外交。二战结束后尤其到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越来越多的殖民地取得独立,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登上世界舞台,至少在法理上,已经取得了和昔日强国平等的地位,才真正完全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外交。1961年4月18日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成为现代外交的标志性事件。
大使馆与领事馆作为受外交部领导的驻外机构,都是由国家派驻外国、代表国家对外办理有关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执行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指令,致力于维持和推进本国各方面的对外交往。
二、两者职责权限与功能作用不同
大使馆与领事馆的职责权限与功能作用均以国际法的形式予以了明确。
大使馆主要职责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规定: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①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②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③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④大使馆与领事馆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其中第二款表明,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也就是使馆除了承担国家与国家之间事务的职责外,还承担着领事馆的职责。那么,领事职务又是指哪些事项呢?1963年4月23日签署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领事职务”共十三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前十二款明确了具体的事务范围,第十三款规定“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进一步扩大了领事的职责范围。
在马骏主编的《国际法知识辞典》有更加清楚明确的概述:“领事的任务主要是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业务。例如,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经济关系的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颁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受理派遣国国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报,证明遗嘱,调查证据,转送司法书状等;保护和监督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查验船舶文书,调查航行争议,调解乘务员之间的纠纷等。”
由此可知,大使馆职责更符合现代外交“以和平方式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的要求,而领事馆地位低于大使馆,更多体现为国与国之间事务指导下的具体事务,在经济、科教交流等具体领域的作用更加突出,不完全是真正意义上的外交活动。
三、两者职责范围与地位作用不同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其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仅代表国家的部分职能,或者处理部分地区、部分事物的代表职能,其职责范围是某个城市及一定区域。
由于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所以,如果两国断交,一定会撤销大使馆,但不一定撤销领事馆。(在和平时期,通常会采取降级的方式,由大使级关系降为公使级关系、代办级关系)。而且无论两个国家是否建交,都可以到对方国家设立领事馆。
此外,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等级别,相应权限也会有所不同。某区域设置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