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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作者:刘芳 时间:2020/9/30 9:43:48 浏览:162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从定义上不难理解,发包人就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也被称为业主、发包单位、建设单位等。

发包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此外,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相关施工证件和批件的义务等等。而且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而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情况屡见不鲜,若发包人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就可以大幅地减少损失。  

然而,发包人也常常会纠纷缠身,成为诉讼或者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那么,发包人在应对法律案件时如何应对呢?今天我们就从举证的角度来分析一下。发包人可通过提交营业执照、开发资质、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来证明主体资格适格与否。但若未签订书面合同,则可向办案机关提交监理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加以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因为周期长、投资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合同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诉讼、仲裁难度大,在纠纷争议过程中,发包人可通过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证明发包范围、计价方式、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工程款结算、付款方式、付款、违约责任、纠纷管辖等等。

发包人作为诉讼原告或者仲裁申请人,从而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可从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角度举证证明,能体现上述问题的证据材料包括监理及施工日志、工程量变更单、补充协议等等。倘若发包人处于诉讼被告或者仲裁被申请人的角色,则可从合同计价及付款依据、发包人已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约定的期限内未交付、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等方面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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