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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警惕保证规则的新变化

作者:刘芳 时间:2020/9/30 9:42:56 浏览:1169次

 

日常生活和经济往来过程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往往会要求对方找第三方提供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承担赔偿的责任。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很多情况下,保证合同并未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做出约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然而,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这一规则将发生重大变更。《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即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可见,民法典实施后,只有在担保书或者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明确约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约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才能认定提供保证的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对此,各方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采用何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对各方权益影响重大,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慎重处理,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保证人来说,可通过如下方式降低风险:

1、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注重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及偿债能力,如通过打听、实地走访等调查与被担保人有商业交往的合作伙伴等了解被担保人的现状,初步判断其是否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支配,土地、设备、房产等是否有抵押的情况,尽量做多方位的全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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