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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办的离婚纠纷案的办案体会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0/9/1 10:07:07 浏览:1858次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下半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半年左右的相处,2011年6月20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市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19日育有一子。由于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前也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弱,尤其是被告在与原告结婚前还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被告婚后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冷嘲热讽,在原被告结婚后其家人也多加干涉双方的生活。由于每日面对这些生活琐事,原告再无法忍受这种没有夫妻感情的生活,原告曾提出过协议离婚,被告曾表示同意离婚却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多次沟通仍无果,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初开始分居生活,现已异地分居两年多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

在原被告分居后儿子一直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虽在异地一直关心着孩子,并为孩子支付学费和购买生活用品。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贷款购买了一套B房产,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价值的一半。另外,被告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A房产,该房屋所有权可以归被告,但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偿还了一部分该房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有权主张平均分割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又因为原被告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故诉至法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二、裁判观点

本案经过法院耐心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合意,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三、律师心得:

这是自己经办的第一起离婚案件,在办理这件案件的过程中,自己明显的可以感觉到:处理家事纠纷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还需要理解家庭生活的日常。在家事纠纷中,没有赢与输、对与错,对于双方最终均是损失。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从法律层面上讲,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尽最大的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针对被告提供的A房产还贷清单的银行凭证,可以证明A房产的贷款还款明细,但无法证明被告父亲支取的钱直接交付或存在了被告的还款账户中,且被告父亲的支取明细的单笔数额与被告银行卡的收入金额多处存在不一致。退一步讲,即使被告的还贷是被告父亲存入到还款账户中的,在无明确表示的情况下,视为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行为。

其次,针对A房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被告方向原告方进行补偿。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且该“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意思表示应是赠予时的立场和心态,并且是赠予时明确的表示行为。同时,从社会普遍道德和价值观来看,父母婚后帮助子女还贷的真实意图是为了帮助夫妻俩减轻还款压力,希望其婚姻生活幸福美满。如果将该赠予行为狭隘的理解为赠予自己子女一方,其不符合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价值观,且与赠与行为发生时的立场和心态相互矛盾。如果在司法实践中将婚后父母帮助还贷款的行为理解为仅仅是对一方的赠与行为,则难免会使另一方产生嫌隙和疏离感,从而使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处处防备对方,这与婚姻法的立法初衷相违背。所以,在还贷期间,父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更符合常理。

最后,针对B房产,通过我们一笔一笔核对被告提供的银行凭证,可以证明首付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也可以证明贷款还贷部分主要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也正是因为我们作为代理人,将被告提供的十几年的银行流水一笔一笔的仔细核对,并认真整理、制作表格,在庭审过程中直观的呈现出来,这也为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我们这样的工作态度,也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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