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焦跃辉 时间:2020/8/27 15:32:05 浏览:1931次
受益人不是严格意义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但受益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仍有着特殊意义。比如可以通过受益人实现财富传承和债务隔离,可以在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后保证家人不会面临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的风险。确定受益人是一个技术活,对于能否实现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至关重要。
一、谁可以成为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权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人是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其他人经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也可以成为受益人。
那么投保时指定谁作为受益人呢?首先要考虑投保目的。如果投保是给自己和家人多一份保障,可以根据家人对被保险人的依赖程度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及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受益比例。如果更多关注于家庭财富传承和债务隔离,可以将子女及其他后代确定为受益人并享有更优先的顺序和更高的受益比例。
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在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时,为避免用人单位通过保险额外获益、最大程度维护职工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该类保险的受益人范围仅限于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
二、谁有权指定受益人
1、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指定受益人。
2、被保险人对指定受益人有最终决定权。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换句话说,人身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利益,真正享有保险金和处分保险合同利益的主体实为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出现疾病、身体受伤、残疾等状况或者死亡时,受益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当然也有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保险种类),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害关系最大,对指定受益人有最终决定权:被保险人不仅有权单独指定受益人,并且投保人只有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后其指定受益人方可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三、如何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数量并不受限制,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多个受益人。在指定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比如,甲先生的家庭由甲、甲父、甲子三人组成,其中甲父已经九十岁,收入微薄且体弱多病,日常生活严重依赖甲;甲子则成家立业,收入也逐年大幅增加。甲在确定身故受益人时,可以将甲父列为第一顺序,将甲子列为第二顺序;一旦甲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优先作为甲父的养老保障。或者选择甲父获得保险金的比重高于甲子,一旦甲出现保险事故,保险金大部分作为甲父的养老经济来源。
在有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确定相互之间顺序和比列,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权份额相等。
四、受益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存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就需要另行分配。如果保险合同对该种情况有专门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即可;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分配规则如下:
1、其他受益人有先后顺序的,分配给顺序在先的受益人;
2、其他受益人没有顺序约定但有比例(份额)约定的,按比例分配;
3、既没有顺序也没有比例约定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
4、同时有多个在先顺序受益人的,按照2、3处理。
五、受益人的调整(变更)
受益人并非一成不变,可以根据家庭成员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和实际情况调整受益人。受益人的调整包括变更、增加、减少受益人以及调整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统称为变更)。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变更受益人,其中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比如甲父去世、甲子儿子出生,甲先生可以考虑生前受益人为自己,这样一旦出现疾病或者受伤严重影响收入,保险金可以保证其生活质量不会有大的变化。将身故受益人确定为甲子之子,甲一旦身故,可以实现家庭财富的隔代传承,且避免甲子债务风险和税收造成家庭资产流失。
再比如甲先生再婚了,可以将甲妻增加为受益人,并调整甲父、甲妻、甲子三者的比例;或者调整受益人的顺序,如第一顺序为甲父、第二顺序为甲妻、第三顺序为甲子。
六、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并不需要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无论保险公司是否同意,以及是否通知保险公司,均不影响变更的效力。只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做出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
如果保险公司在不知受益人变更的情形下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受益人,则保险金支付义务完成,保险公司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再行向新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那么,新受益人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原受益人主张返还。因此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仍有实际意义。保险公司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变更受益人。即使做出了变更,变更后的受益人也无权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过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根 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七、五花八门的受益人指定方式带来的挑战
现实生活远比晦涩的法律丰富多彩,投保人、被保险人总会使用创造性的语言指定受益人,给受益人的认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细致甄别。
仍以甲先生为例,如果在受益人处填写“法定”或者“法定受益人”,则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继承法规定的甲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在甲先生去世时,甲父、甲子均在世,二人都是受益人;一人不在世的,另一人为唯一受益人。
甲先生本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的情况下,如果受益人处填写“子女”,就将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甲先生“子女”身份关系的人确定为受益人。如果甲先生投保后又生了一个女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就是甲子、甲女两人。如果受益人处填写“妻子”,甲先生投保后出现离婚后再婚的,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就是再婚后的妻子,而不是投保时的妻子。
如果是他人为甲先生投保,受益人处填写“子女”或者“妻子”,就只能以投保时的“子女”或者“妻子”作为受益人,之后出生的甲女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妻子不是受益人。
如果甲先生投保时在受益人处填写“妻子乙”,后来甲先生与乙离婚后再婚。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妻子”已经不再是乙,“妻子乙”的表述并不能指向同一个人,视为没有受益人。
八、没有受益人怎么处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没有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放弃受益人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依法分割。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九、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十、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受益人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
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解除保险无须征求受益人同意,返回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亦属于投保人。所以,保险合同解除将严重影响到受益人的利益。
为降低保险合同解除对其利益的影响,受益人可以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单现金价值归属受益人;二是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实现保险合同概括受让,以阻却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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