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作者:李成亮 时间:2020/8/27 15:36:12 浏览:1587次

 

王某与白某系夫妻,在2018年8月8日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乐器店。2019年1月10日,王某与白某协议离婚,婚后的房产归白某所有,婚生女儿由白某抚养。乐器店归王某,并由王某负责向银行偿还30万元债务。后来,由于乐器店经营不善倒闭,王某也无力偿还银行的30万元债务。现银行要求白某对30万元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白某能否以离婚协议的约定为由免除责任的承担呢?

一、向银行贷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在时间上,王某是在离婚前向银行贷款30万元的,即该债务发生在王某与白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其次,在用途上,该银行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乐器店。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向银行贷款30万元属于王某与白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承担的效力

王某和白某在离婚时就30万元银行贷款如何承担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约定免除了白某承担30万元银行贷款的还款责任,并在王某与白某领取离婚证时发生效力。

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承担属于王某与白某双方达成的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效力仅在王某与白某之间发生效力。

从离婚协议内容的实质来看,白某是将自己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了王某,要想使该债务转移对债权人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王某和白某需就由王某负责向银行偿还30万元债务的事项征得银行的同意才可以,否则不对银行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规定,即使目前王某、白某已经离婚,白某也应当对偿还30万元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的还款责任。

当然,白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向王某追偿。

返回

上一篇:合同签订前如何做资信调查

下一篇:谁是人身保险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