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成亮 时间:2020/8/27 10:02:55 浏览:1669次
白某某将自家一间临街房屋出租给王某,租期三年,租金一次付清。现在租赁期刚过一年,房屋面临政府政策性拆迁。因政府政策性拆迁将要导致出租房屋的灭失,致使租赁合同将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产生的一些列后果该如何处理呢?
解除租赁合同的事由
政府政策性拆迁导致了出租房屋的灭失,使得租赁物不复存在,导致租赁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政府政策性拆迁是解除租赁合同的事由。而政府政策性拆迁行为是一种政府行为,而非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个人行为,笔者认为该房屋的政府政策性拆迁事由应当属于一种不可抗力。
解除租赁合同的依据
通过以上所述得知政府政策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当合同遭遇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租赁合同的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当租赁期内遇上房屋政府政策性拆迁,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权利。出租人取得相关的政府政策性拆迁材料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租人送达解除通知。
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与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出租人白某某应当将已收的未履行的租赁期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王某。至于出租人白某某是否应当赔偿王某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遭受的其他损失?笔者个人认为政府政策性拆迁是一种政府行为,属于一种不可抗力。是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而非出租人白某某个人的原因造成的租赁合同的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规定,笔者认为出租人白某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一篇:如何判断救护车是否及时达到
下一篇:哪些人才能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