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德宾 时间:2020/8/17 16:13:14 浏览:1575次
基本案情
孔某(化名)和宋某(化名)的店铺相邻,同在某国道旁经营汽修生意,平时有竞争,互相不说话。某日,双方店铺后一垃圾堆起火,宋某组织周围商铺店主救火,但孔某因睡觉,火快被扑灭时才赶到现场。到现场后,宋某指责孔某救火不积极,并称起火原因系孔某经常往垃圾堆里倒废油所致,双方遂发生争吵。争吵后,宋某让妻子刘某告知孔某,将电线从其家商铺后挪开,要不然就剪断电线。原来,这排商铺的电线都需从宋某商铺的墙上过。孔某未予理会。争吵当日中午,宋某将孔某家电线剪断,孔某修理厂无法运转。无奈,孔某找到片区电工,重新规划路线,线离宋某店铺的墙面有两米远。施工时,宋某和妻子刘某,当面辱骂孔某,并警告电线必须离墙三米以上,否则还将剪断。电线重新安装并通电后,宋某找到孔某,告知给予一天时间挪开,否则仍将剪断。后孔某请托中间人几次说和,宋某不予理会,仍将电线剪断。
剪断电线后,孔某的汽修厂停止营业,第二天中午孔某从集市上买了一把砍刀和匕首,放到汽修厂。当日晚上孔某喝完酒后,拿着砍刀到宋某商铺,并用砍刀拍打宋某,双方纠缠在一起,孔某的两个弟弟将孔某拉回汽修厂,并将汽修厂大门上锁。宋某受伤后,其妻刘某打电话告知宋某的母亲滑某和弟弟宋某2,因宋某是当地人(孔某为外乡人),其又纠集了同村其他人来到孔某汽修厂,宋某母亲滑某手持铁锤,宋某2 手持铁管,砸开了孔某汽修厂大门,然后二人打砸孔某新购置的机械设备并殴打孔某妻子和弟弟,其中孔某弟弟被铁锤砸中头部,当场晕倒,满脸是血。孔某妻子被宋某2摁倒在地,用铁棍殴打。此时孔某为避免矛盾激化,躲在车间后面。目睹此景,孔某再也无法忍耐,拿起匕首,在人群中乱舞,其中将滑某和宋某2捅成重伤,然后径直跑到宋某商铺,一刀刺到宋某心脏,致宋某当场死亡。
后孔某返回汽修厂,其弟弟拨打报警电话并告知孔某,孔某等待警察到来,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
后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孔某死刑。
辩护思路
二审过程中,家属找到我们。接受委托后,我们压力很大,认为本案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很有可能被判处极刑。但经过研判案情,我们同时也认为宋某、滑某、宋某2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矛盾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希望能不判处极刑。主要理由如下:
一、孔某构成自首
本案中判断孔某是否构成自首的关键问题是符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因为“如实供述”无需过多讲述,孔某自归案到庭审,其始终如实供述,配合调查,而且口供稳定,没有反复。
来看孔某是否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孔某的弟弟在案发当天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出警到达案发现场。弟弟在报警后曾明确告知孔某已报警,警察一会会来。孔某也明确回答说:那就等着警察来处理吧。孔某当时是有行动能力的,明知警察来了以后的后果,能跑而不跑,警察来了以后也一直配合调查。因此,孔某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而一审判决认为“弟弟系见到对方人多出于害怕事情闹大的目的打110报警之后告诉孔某,可见弟弟报警时并非出于将孔某置于侦查机关控制之下的目的,故孔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本质要求”。
一审判决首先认定了弟弟报警及告知孔某的事实。但以“报警目的”来否认孔某的“自动投案”显然不当。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中并没有提到报警目的,只是说: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抗拒。从这个条文的当然之义来解释,并没有要求“报警的目的”。因为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讲,无论谁报案,出于什么目的报案,对被告人而言没有任何的区别和影响。只要被告人知道有人报案,那么警察必然会来,只要被告人不走或不抗拒抓捕,对被告人来说必然会面临抓捕,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个条文核心的意思“能逃而不逃”,如果考量“报警目的”那就是不当的扩大解释,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对孔某来说,得知弟弟报警后,他当时也意识自己捅人了,后果可能很严重,只要他“能逃而不逃”必然会接受法律的制裁,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最后,即便本案对“自动投案”的条文理解有争议,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后附案例,供参考)
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宋某对案件的发生、矛盾负有一定的责任,但考虑的程度还不够或者说没有充分考虑。此外,根本没有考虑滑某、宋某2的过错。
本案是典型的因为邻里矛盾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这类矛盾和纠纷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对于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关于宋某的过错
来看本案,孔某门市的用电线路从宋某门市墙上过,是合法的相邻权,应当得到保护。况且,我们去现场勘查过,根据附近的线路布局,孔某门市要想通电,线路没有办法绕开宋某家门市。孔某只能从此走线,别无他法,而且案件发生之前,通电线路已走了10多年。
但宋某和妻子刘某却无事生非,因为同行竞争和其他原因,仗着自己是本村的,孔某外村的(庭审中怕激化矛盾,我们没有表达,但这是真实的原因),让电工断电。断电后孔某让自己的房东和朋友找宋某两口子说和,宋某还是不允许。后孔某找了几家后面的邻居,重新布线,可在施工当天,宋某与刘某当众辱骂孔某并阻挠施工,孔某也忍了。可通电后,宋某与刘某仍不依不饶,执意断电,找到允许孔某过线的后邻居等人,让后邻居等人不再同意孔某过线,后邻居等人顾忌和宋某同村,无奈答应宋某。后宋某带着后邻居等人去找电工要求断电。
就这样,宋某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四去阻挠、破坏孔某门市通电,没完没了。可要知道,线路只能从这过,宋某这是要断绝人家生路,孔某门市上也养活着七、八个人,上有老,下有小,这不是往绝路上逼孔某吗?
况且案件发生前,孔某通过各种平和的方法去解决纠纷,穷尽了以他的认知能力(孔某小学文化程度)所想到办法。让他去起诉,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一是民事诉讼耗时一二年很正常;二是法律在解决乡村矛盾上还存在死角,类似本案如何起诉、如何判决、判决后如何执行都是非常难操作的。这不是书面上一句所谓“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所能涵盖的。
另外,此次纠纷发生在乡村熟人社会,不同于发生在城市生人社会。乡村熟人社会发生点事,乡邻都知道了,而且都在看涉事者如何解决,宋某当众这么过分的欺负孔某,他的自尊和尊严更容易被侵犯,侵犯的程度也会更深,报复的可能性也会加大,甚至都可以说孔某是屈辱的。我本人也是从农村出来的,对此有很深的感触。如果是发生在城市生人社会,发生的矛盾不易传播,即便受点委屈和屈辱,忍忍过去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但是,本案中宋某的过错不能从其行为去判断,而是要放到当时特定的环境去综合考虑,矛盾的社会性不容忽视。
(二)关于滑某与宋某2的过错
孔某第一次去找宋某时,带着两把刀。孔某当时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去捅刺宋某,可他并没有,也没有实施其他具有致命危险的行为,这足以说明孔某不想事态扩大,就想吓唬宋某。第一次发生冲突后,孔某被人拉回自家门市后,曾让其妻子打电话叫人过来说和,更加说明,他无意事态扩大,想平息下去。
但之后,宋某的妻子刘某打电话叫来了滑某和宋某2,滑某和宋某2来后不问青红皂白,不问缘由,拿起足以致人伤害的铁锤和铁管,前往孔某门市打砸。当时,孔某门市的大门已上锁,其二人将其砸开,并入内打砸机械设备。看此情况,孔某弟弟和妻子上前阻止,弟弟被一锤敲晕在地,满脸是血;妻子也被打倒在地。而且当时孔某的女儿也在场。
试想作为男人的孔某怎么可能不被进一步激怒?本身就是宋某欺负人在先,现在宋某的家人滑某、宋某2又过来打砸门市,殴打其家人。当其看到弟弟晕倒在地满脸是血、妻子被打倒在地,其失去了最后一丝理性与克制,自此本案的惨剧才开始发生。
那试问,滑某、宋某2不问缘由的持械打砸门市和殴打孔某家人就没有过错吗?对此后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就没有过错吗?要知道他们来之前还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
以上是我们的辩护观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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