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江涛 时间:2020/8/17 15:18:06 浏览:1408次
案 情 简 介
2012年8月1日,张林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林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该公司出借18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月利息2%。2014年2月1日,双方就后续还款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将本协议诉讼时效延长至该公司归还借款之日。之后张林出国留学,期间一直未主张要求还款。2019年2月12日,张林学成归国,主张要求该公司履行还款义务,但该公司拒绝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3月1日,张林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180万元,并按月利息2%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但该公司抗辩: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对延长诉讼时效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应当驳回张林的诉讼请求。
审 理 过 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之规定,张林和该公司关于延长诉讼时效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约定不予认可。另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但《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要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具体到本案,张林和该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诉讼时效届满是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所以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2年的规定。截至2019年3月1日,张林主张债权时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林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古希腊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当事人私自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均属无效。因此,作为债权人应当特别注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断、中止等事由,权利人在主观上无过错,且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效延长。如果权利人不主动申请,人民法院亦不宜主动依职权延长诉讼时效。今天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我们可以采取:要求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要求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达到延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