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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变应届—仝卓事件的法律分析

作者:常晓飞 时间:2020/7/14 11:19:38 浏览:2663次

 

                  

前段时间,仝卓在直播中自称用一些手段(后证实为从外地转学回临汾)将往届生身份变为了应届生身份,由此引发了山西省教育厅的高度关注,也成为了舆论讨论的热点,这是继翟天临在直播中自爆不知道知网是什么引发学术造假事件后的又一起明星自己坑自己的事件。在2020年6月12日,山西省教育厅、临汾市纪委监委分别就该事件处理结果发出通报,中央戏剧学院同日也发出撤销仝卓毕业证书的通报。相关人员因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那么,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哪些,笔者进行简要梳理。

一、行政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本案中,通报显示部分相关人员被处以政务记大过处分、政务撤职处分,这其实属于行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涂改、伪造档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中教育局工作人员将伪造的户籍迁移手续放入仝卓转学档案中的行为,因涉嫌伪造档案,就有可能被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相关人员伪造仝卓由延安迁至临汾的户籍迁移手续,违反了本条的规定。

                  

 

二、刑事责任


  1. 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属于渎职罪的一种。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教育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滥用手中的职权,为仝卓办理相关手续,极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一种,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相关人员伪造仝卓的户籍迁移手续,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以上是我的一点思考,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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