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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项目部印章和企业公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吗?

作者:张玉蕴 时间:2020/7/14 11:27:04 浏览:6867次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在准备诉讼证据过程中笔者发现,建设工程施工资料上加盖的仅是项目部印章而没有施工企业的公章,企业这一行为存在法律风险吗?项目部印章和企业公章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吗?今天我们就聊一聊这个话题。

建筑施工企业中标承包某一工程项目后,一般会组织设立工程项目部,由施工企业委派代表来履行具体有关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这个工程项目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成立的临时职能部门,是企业内部机构,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在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部将被撤销或解散。通常情况下,工程项目部并没有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没有经过登记的工程项目部不是法律规定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项目部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设立它的施工企业承担。

                 

项目部作为施工企业的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上并不要求刻制印章,但实践中为开展业务方便,施工企业为项目部刻制印章的情况十分普遍,比如签订采购或租赁合同、发送或接收工程指令、工程签证确认、形成会议纪要等。这就存在了在施工资料上既有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可能也有加盖施工企业公章的可能。那么,项目部印章和施工企业公章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吗?这取决于企业和项目部的职权范围,项目部一般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工程项目而成立的,其职权范围往往局限于特定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一家施工企业可能同期设立多个项目部,且项目部印章多数都只是用在企业内部资料上,不对外使用,而公章无论是企业内部行使职权还是对外签订协议,都是代表企业的一种行为和意志,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因此,项目部的职权范围是小于企业职权范围的,项目部印章和企业公章原则上是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

由于工程项目部一般是通过获得建筑施工企业的委托授权,在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一般工程项目部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设立该项目部的施工企业承担。实务中,施工企业的项目部印章管理不规范情况大量存在,这就导致项目部加盖印章实施的“越权”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部有代理权,施工企业恐无法逃避责任承担。同样,如果施工企业给予项目部的授权范围不明确,发包企业很可能因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建设工程相关资料而发生法律风险。

在这里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比如规范用印审批流程、设置专人保管、项目结束及时收回并销毁,将项目部职权对外公示,使得发包人、供应商等足够了解有关情况;发包企业也可以与施工企业就项目部印章的效力范围进行事前约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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