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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否包含奖金

作者:李启明 时间:2020/6/22 9:49:52 浏览:2635次

 

误工费是《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也是当事人所主张的常见的、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同时,误工费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各个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中属于较难准确认定的项目之一。

                                               

相对于其他财产损失,误工费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数额范围浮动大。由于不同行业间收入水平的差异及个人能力差异的存在,误工费的数额在不同案件中,相似情况下,往往也会有很大的差异。2、证明形式多样化。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从事不同的职业,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收入方式,相应的证明其收入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工资单、台账、服务合同等。3、计算标准的多样性。一般来说,误工费是按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的,但是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是没有固定收入的且“实际减少的收入”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这种情况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样,就涉及到多个标准的选择和确定。

那么,交通事故中的误工费是否包含奖金呢?《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该规定,可将误工费界定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那么,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误工证明、完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奖金系因伤产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工资收入的合理性,此种情况下,奖金应当作为误工费的组成部分。一方面,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工资损失完全画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来看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工资和奖金同属期待利益,只是可期待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可期待程度偏弱就不予赔偿。对于这类可期待程度偏弱损失的数额确定,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官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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