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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维权怎样才可以退一赔三

作者:张晓飞 时间:2020/6/8 15:17:55 浏览:3051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购买汽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有的消费者在购买新车后却发现自己购买的车辆存在维修记录、二手车、召回车等汽车销售公司未如实告知车辆状况的情形,于是消费者便以受到欺诈为由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以及各种税费和服务费,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消费者的请求呢?笔者通过查询相关案例发现人民法院既有支持消费者请求的判例,也有未支持消费者请求的判例,那么究竟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支持消费者的此种请求呢?

                                                

首先,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此种请求的前提是消费者购买的车辆用于家庭生活而非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车辆是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的情况下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而消费者主张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其他法律并没有此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就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所以消费者购买的车辆用于家庭生活是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此种请求的前提。

其次,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此种请求的关键是汽车销售公司未如实告知车辆状况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既可以是积极作为(告知虚假情况),也可以是单纯的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邓美华诉上海永达鑫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定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其对车辆瑕疵及维修事实负有告知义务,但纵览全案真实情况,其并未履行该项义务,反而故意隐瞒该情况致使上诉人邓美华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购买了该瑕疵车辆,构成销售欺诈。该种欺诈情形只是众多欺诈情形的一种,销售欺诈的情形多种多样,但大体上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告知虚假信息,另外一类是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相关信息。

最后,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此种请求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致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购车合同,合同撤销后,汽车销售公司应当退还消费者相应的购车款,消费者同时应当返还车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其实是在生活消费领域设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不仅是让受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和填补,还要让经营者对其欺诈经营行为承担更大的责任,付出更大的代价,从而对其产生惩罚作用,并威慑、警告其他经营者,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来说还并不健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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