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0/5/25 11:36:53 浏览:3500次
责任保险是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的民事赔偿。具体来说,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民事赔偿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且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或第三者,下同)能否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只可对被保险人请求,不得对保险人求偿。因为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在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前,保险人的责任尚未发生。因此,受害人原则上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责任保险的请求原因,在于受害人的请求,若无受害人的请求,被保险人也就无责任,故保险人的责任实质上是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上认可了第二种观点,但做出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在责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其次,对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即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被保险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确定;二是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请求直接向该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三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即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受害人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直接向该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最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依据本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选择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保险金,但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3款对此予以了修正,即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没有向受害人赔偿的前提下,保险人只能向受害人支付赔偿保险金,而不能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保险金。在前述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保险金,受害人仍有权向保险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