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凤仙 时间:2020/5/12 16:37:12 浏览:2275次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无论是老人还是身患疾病之人,很多人为了家庭、子女的和睦,都会选择在生前将自己身后最担心发生的事情安排妥当,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我最近就遇到了这么一个有关遗嘱继承的案子,案件中出现了两份遗嘱,一份代书遗嘱,一份自书遗嘱,究竟应该依照哪份遗嘱来继承遗产呢?为此大女儿与继母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再婚期间,由于患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疾病,在手指未出现萎缩的症状,还具有一定书写能力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亲自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被继承人自愿将一套房产中自己的份额留给了原告(被继承人的配偶)。2018年后因病情越来越重,双手出现了严重的萎缩现象,丧失了书写能力,卧病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直由原告照顾被继承人。2019年在本案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出现了一份代书遗嘱,是由被告(被继承人的大女儿)找朋友帮忙见证并代写了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中被继承人将自己在上述房产中的份额留给了大女儿继承,当时现场还有人录制了一份2分多钟的视频,但诉至法院后该视频的原始载体找不到了。经法庭核实,被继承人并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字,视频中也没有被继承人摁手印的过程,仅有代书人向被继承人宣读遗嘱的情节。
基于以上案情,本案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来继承遗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代书遗嘱成立并生效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2、须由遗嘱人口头陈述遗嘱内容;3、代书人写好的遗嘱须经遗嘱人认可;4、立遗嘱人须本人亲笔签名;5、代书人、见证人签名;6、写明代书遗嘱的时间、地点。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在2019年立代书遗嘱时已丧失书写能力,代书遗嘱中被继承人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而是代书人代签的,且被告提供的整个代书遗嘱视频中未显示被继承人口述遗嘱内容和签字的过程,故该代书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应不具备法律效力。
更重要的是,根据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其保存遗嘱视频的原始载体已不存在,所以被告提供的遗嘱视频是否真实完整已无法与原始载体核实,录制视频的时间也无法确认,视频录制时间与代书遗嘱的书写是否为同一天也无法核实,故该视频并不足以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所述的应按照代书遗嘱的内容来继承房产的主张根本站不住脚,缺乏有利证据的支持,该代书遗嘱视频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不应被采纳为定案的证据。
退一步讲,假设该遗嘱视频是完整的,通过视频分析,被继承人全程并没有自主表达过其打算如何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视频中仅显示了代书遗嘱是代书人起草好后宣读给被继承人听的过程,根本未显示被继承人现场口述、代书人记录的整个过程,并且在视频过程中,还可以清晰的听到诱导被继承人的语言。另外,从代书遗嘱的视频录制时间上来看,因被继承人已不能正常说话,根据代书遗嘱的字数,2分多钟的时间也根本不够被继承人口述遗嘱内容和代书人代写遗嘱的内容。基于以上几点漏洞,被告提供的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应属无效遗嘱。
代书遗嘱无效了,那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供的被继承人在2015年亲自立下的这份自书遗嘱就是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符合上述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而且原告还提供了被继承人在立遗嘱前书写其他文字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并未丧失书写能力,如被告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依法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
通过以上几点的分析,代书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决定着继承人能否依法继承遗产,完成被继承人的遗愿。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士去做,不要以为问了度娘就自认为能够立一份完美的代书遗嘱,细节决定成败,细节的缺失会导致全盘皆输。如果被告当时在录制代书遗嘱视频时有专业律师在场,起码原始载体不会丢失,律师会提醒录制视频的人保存好原始载体,也会指导着如何起草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希望其他人能够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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