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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的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案件

作者:田世超 时间:2020/3/28 18:43:18 浏览:4059次

 

一、基本案情:

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A公司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8年2月11日作出的(2018)冀05执XXX号《执行裁定书》而冻结了账户13×××47内资金(即本案的执行标的)。C单位作为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并委托我们作为代理人,负责处理本案

通过了解本案,我们从以下方面论证了理由:一是案外人是该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人。案外人与B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案外人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XXXX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针对该项目,根据相关规定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工资委托发放协议书》(以下简称《预储金协议书》),约定由案外人按照该项目的合同总价款的一定比例向该农民工预储金账户打入预储金。之后案外人于2017年2月14日、2017年7月31日、2017年10月27日、分别向该账户汇入647699.64元、1290000元、1290000元,上述三笔金额合计3227699.64元。截止到2019年1月10日,已累计向农民工支付工资1550500元。综上,虽然该预储金账户为B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控制权,其更不是该预储金账户的实际所有人。根据该预储金的设立过程和资金来源与用途可以得出案外人对该预储金享有实际控制权且是该资金的实际所有人。二是该账户资金具有专属性,专用于支付该项目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道等制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预储金账户由案外人汇入只能用于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具有专属性。三是该账户资金具有担保性质,农民工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道等制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精神,明确了该项目的预储金账户具有“工资保证金”的性质。该项目的农民工对该预储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是该预储金账户内剩余资金是该项目工程仍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能够顺利支付的重要保障。五是该预储金账户内资金是完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保障。农业水资源高效利用研究平台项目的性质为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该预储金账户内的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在接受C单位的委托后,我们于2019年1月11日将针对本案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授权手续、证据材料提交至邢台中院,邢台中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同日,我们也与负责本案的执行法官郑法官进行了沟通,郑法官同意暂时中止扣划该账户资金,并通知了某银行暂时中止扣划该账户内资金。

二、裁判观点: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B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13×××47账户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因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既不属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也不属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的财产。对预储金的执行,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本案执行的账户资金,即便是预储金账户,本院对该款项的执行,也并无不妥。C单位主张本院冻结或扣划的该银行存款为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存款,只能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挪作他用,其所依据的管理办法、规章、通知等是约束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的措施与办法,该笔资金被法院依法提取后应当由施工企业依规补足,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关于C单位主张该预储金账户资金是由其打入该账户,账户虽在建工集团名下,但建工集团没有控制权,其实际所有权应为案外人所有,以及农民工对该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异议事由,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判断银行存款、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劵是否系权利人,应当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来判断。本案中,该银行账户登记在B公司名下,故该账户资金的所有权人,应当为该公司所有。关于案外人所称的农民工应对该账户资金享有优先权的事由,因农民工对该账户资金,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故称农民工对该账户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综上,C单位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心得:

1.我们从C单位是该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人、该账户资金具有专属性、该账户资金具有担保性质、该账户内的剩余资金是C单位项目工程仍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能够顺利支付的重要保障、该账户内的资金是完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重要保障等方面来阐释事实与理由,并完成《执行异议申请书》,及时提交给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其次,积极与邢台中院立案庭沟通,力争能够第一时间知道负责审查本案的具体承办法官。再次,积极与负责审查本案的承办法官沟通,全力举证,力争其能够支持贵单位的执行异议的申请内容。最后,依据邢台中院作出的支持或驳回贵单位执行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如邢台中院作出了支持贵单位执行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本案执行法官郑利涛联系,要求其作出解除冻结和终止扣划该账户的民事裁定,则该账户资金将不会被扣划,并且该账户会被解除司法冻结。如邢台中院作出了驳回贵单位执行异议申请的民事裁定,则该账户资金则面临继续被扣划的风险。在此情况下,C单位依法可以向邢台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虽然本案的执行异议申请没有得到邢台中院的支持,但我们作为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和积极主动的行为得到了当事人和承办法官的好评。

2.虽然本案最终被受理法院驳回了异议申请,但经过本案的历练,自己认为确实受益匪浅,对执行异议程序及相关司法实践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升华。比方说法律规定: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在一起案件中,如果我们就执行标的和执行行为分别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分别进行审查。

3.除此之外,在与审理本案的法官沟通的过程中,偶然间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这个规定中的第28条、第29条进行了沟通,即在执行异议过程中,这两条能否排除担保物权人申请的执行问题进行了交流,自己也是受益其中,这也算是自己在参与办理本案过程中的以外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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