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新闻中心

哄抬物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张玉蕴 时间:2020/3/11 12:00:35 浏览:3843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惩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确保防疫用品等民生物资销售价格平稳,2020年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七批)显示:贵阳市某药店将购进价格为12.8元/个的医用防护口罩涨价至49元/个销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某商店在灰色氪星9001型口罩进货价一直是10元/只的情况下,将销售价格从15-25元/只多次提高至30-40元/只;吉林省四平市大白菜进价一直处于3.20-3.70元/公斤,售价却从3.36元/公斤大幅提高至9.98元/公斤等。这些经营者因其行为违反《价格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规定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那么,哄抬物价行为有哪些,违法经营者除了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涉及刑事处罚,今天我们一起聊聊这一经营者关心的话题。

一、哄抬物价需承担行政责任
1、关于哄抬物价的行为认定问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哄抬价格行为”作出具体规定:(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2)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3)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的幅度提高价格。(4)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为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在政府官网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该文件对于什么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如何具体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详尽的意见,笔者在此不赘述,感兴趣的读者可自行网络查阅。2、经营者除了需要关注哄抬物价的具体行为,还需要了解哄抬物价的价格认定问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笔者发现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关于有关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也是由各省物价部门出台关于如何界定哄抬价格的文件。因此,关于该问题,经营者可自行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了解。作为本次最严重的疫情省份,2020年1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规定,自2020年1月22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1)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2)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3)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3、关于行政处罚措施。主管部门对于违法经营者,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哄抬物价有可能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哄抬物价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违法经营者需要承但行政责任。此外,如果经营者实施了满足法定标准的哄抬物价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1、哄抬物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实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就规定哄抬物价构成犯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结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笔者认为哄抬物价行为认定为犯罪需要满足主客观条件: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国家在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实施了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经营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还仍然实施的;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并且情节严重。   

 2、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情节严重往往表现为数额较大,该罪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典型案例。2020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了首批十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六为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廉江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人举报,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疫情期间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廉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及时调取相关销售口罩的天猫订单信息及物流快递信息等证据材料,廉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经营者谭某某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

在此提醒经营者,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违法性行为,如果经营者的哄抬物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具备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处罚必要性,经营者就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面对重大疫情,全民团结防控,经营者做到依法经营是最重要的“道德与诚信”,如此才能长久经营。


返回

上一篇:遗嘱那点事儿

下一篇:从两个生效判决谈商业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适当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