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聪 时间:2020/3/11 11:39:25 浏览:1688次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称疫情)来势汹汹,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大家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那么出现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进而主张免除违约责任呢?经营建材的张总就遇到了这个问题。
张总在石家庄某建材批发市场经营建材,张总与客户李总签订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李总于合同签订后第三日(1月3日)付款,张总收到款项后调配建材并于1月25日运至武汉市武昌区指定仓库。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总开始像往常一样正常联系调配货物。渐渐的,张总发现疫情越来越严重。他下意识的联系了一下合作的物流司机小刘,小刘告诉他现在疫情严重,这一单无论张总给多少钱也不愿意出车,哪怕自己赔付张总一些违约金也不接。这下让张总犯了难,自己调配好的货物如何按时送至武汉地区的指定仓库呢?随即,张总又紧急联系了几家物流公司,结果发现无论是联营公司还是个人车辆都没人愿意接单。
随着时间推移,疫情在武汉市爆发。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武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于1月23日发布了通告。通告称,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张总这下明白,随着“封城”的开始,自己的货物是没有办法按时运到了。于是询问笔者,他这种情况如果不想解除合同的话,能否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己未能按时送货的违约责任?
笔者的意见是可以。因为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随着疫情的爆发,“封城”这一决定的下达,使得合同失去履行的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如果合同订立前或者订立时,可以预见疫情会大规模爆发对合同履行将产生影响,可以预见合同履行地为了疫情防控将会“封城”而无法将货物送达的话,则上述情况属于当事双方完全可以预见并能够避免的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
因此,本案中张总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理解为凡是在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就可以当然的免除全部责任。否则将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立法宗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仅可在不可抗力涉及的范围内不发生责任,不能忽视对债权人李总利益的保护。因此笔者建议张总还要及时与李总沟通情况,以便李总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或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在疫情可控,不可抗力的情形消失后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