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雅惠 时间:2020/3/11 10:37:34 浏览:5509次
法律剧《决胜法庭》近日正在热播,传说是内地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剧,由知名检察官担任涉案编剧,作为律师,这样的剧必然是要追的,但刚刚看完第一集,职业病就上了头。“刑疑惟轻”这个词语让我耳目一新,尤其是第一次听说“刑疑惟轻”是“疑罪从无”的上位原则,忍不住自行补课,将有关内容分享给大家。
剧集开篇——直接进入庭审现场
哥哥刘明刚和弟弟刘明强是一对双胞胎,因母亲生病去药店偷虫草,在被老板发现后,哥哥刘明刚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老板死亡,转化为抢劫罪,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而弟弟刘明强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因数额不大,检察机关对其酌定不起诉。 庭审中,弟弟刘明强作为证人出庭,并替哥哥揽罪,称药店老板是自己所杀并非哥哥刘明刚所杀。一时间,因二人长相一致、无法区分DNA,难以分辨谁是真凶,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法庭辩论阶段出现了下面的画面辩护人:目前兄弟二人均称自己是被告,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公诉人根本就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到底谁是真凶。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既不能判定哥哥刘明强犯抢劫罪,也不能判定弟弟刘明强犯伪证罪。根据该原则,被告人刘明强也应判定无罪。
公诉人:辩护人逻辑很清晰,但却存在一个问题,当一个人要么他犯的是重罪,要么他犯的是轻罪,但具体是哪个罪不清楚时,那该如何处理呢?是认定他无罪?还是认定他轻罪?并且“刑疑惟轻”是“疑罪从无”的上位原则,正确的做法是认定轻罪,这叫刑疑惟轻。双方争执不下,案件延期审理。
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罪从无”是什么鬼?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此,无罪推定原则是疑罪从无的法理渊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等于赋予被告人一种带有保护性和特权性的假定: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也无需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若要推翻无罪推定,公诉方就需要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某一犯罪,且公诉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不可转移。换言之,被告人无论是保持沉默,还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都属于被告人的自由,而不是他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
通俗的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定罪量刑更要严格用证据说话,并且刑法上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要求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合理的怀疑”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怀疑,强调的是怀疑的合理性,单纯的想象中的怀疑或者理论上的猜测并不能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确定。合理怀疑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进行自由心证的过程。)
相反,若公诉方提不出任何证据或提出的证据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使法官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合理的疑问,那么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故,法庭可以据此宣告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中国典型的案例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等。美国的典型的案例有辛普森杀妻案,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最终宣告无罪。
公诉方提出的“刑疑惟轻”又是什么鬼?
经检索,未发现我国法律法规对“刑疑惟轻”有明确的规定。但却检索出“刑疑惟轻”有一个典型的案例。
2008年12月,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机场“捡”到价值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14公斤黄金首饰。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把梁丽案移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9年9月,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黄金案作出结论,梁丽不是“盗”,而是“捡”,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深圳市检察机关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由于侵占罪不是检察机关管辖的公诉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并建议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材料转交自诉人。
鉴于此,笔者认为,“刑疑惟轻”应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这一框架下进行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即是在刑事诉讼中如果遇到事实的查清所需成本过高或者事实因为证据方面的原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或裁判。具言之,在刑罚适用时的体现:一是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轻罪;二是当事实在数罪与一罪之间存在疑问时,认定为一罪;三是从重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四是当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言词证据不一致时,按照就低不就高规则来认定数额等。那么,剧中提到“刑疑惟轻”是“疑罪从无”的上位原则,显然就不对了。所谓上位原则,是对同样的情形有不同的适用原则时,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原则。“疑罪从无”和“刑疑惟轻”是“存疑有利被告原则”的两方面内容,没有任何冲突,并不存在谁上位或者谁应当优先适用的问题,而且统一于“存疑有利被告原则”之下,其根本来源于“无罪推定原则”。回到剧中,后来编剧通过DNA鉴定意见这一新证据找出杀人真凶。倘若没有后续的新证据,只是单纯的分析法律适用问题,按照公诉人的逻辑如果适用“刑疑惟轻”,兄弟两人构成轻罪即伪证罪,该罪名成立的基础则是“人是我杀,不是他杀”这句话是谎话。但剧中指控的杀人行为明显证据不足,不能得出“谁杀人”的唯一结论。那么,伪证罪也就没有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人是我杀,不是他杀”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伪证罪当然不能成立。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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