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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

作者:李启明 时间:2020/3/11 10:29:55 浏览:2334次

 

2017年1月,甲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入职甲公司担任网络工程师,合同期限为1年。2018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合同中约定,“由(乙方)王某某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公司是否要续签劳动合同。若王某某要求续签,甲公司应在次日通知合同是否续签,若王某某不履行通知义务,视为终止劳动合同”。2019年1月,甲公司向王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到期,因您未通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请您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王某某收到通知后多次向甲公司询问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以及是否能继续工作,但甲公司均未答复。

随后,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元。甲公司答辩称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王某某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因王某某没有书面通知,应视为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为通知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应当由谁来承担?

在甲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由王某某承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若王某某不履行通知义务将视为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某不履行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义务的后果在于终止既存的劳动合同,而事实上原劳动合同已经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并不以王某某是否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而改变。即使王某某未履行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义务,也无法必然的推导出王某某拒绝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此外,双方曾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王某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或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况的情形下,理应善意推定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若用人单位在双方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能征询劳动者是否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直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则应认定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相应的告知和协商义务,剥夺了王某某选择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鉴于,王某某在接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仅询问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是否能继续工作,并未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王某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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