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芳 时间:2020/3/11 9:15:35 浏览:1630次
美剧《傲骨贤妻》中有一段经典台词:“婚姻最大的魅力,是两个没有血缘关系的人,磨合出深度的连接。因为爱情迟早会在日复一日的熟悉中变得平淡,但深植于内心的认同感才是最珍贵的,并且无法被替代。”记得曾经还看到过这样一句话:“父母那个年代的人,对待婚姻就像冰箱,坏了就反复修,总想着把冰箱修好。而现在的年轻人,坏了就总想换掉。”有些人总是想要寻觅婚姻的是与非,尤其是面临婚姻危机的人,他们试图通过争辩对与错来判断孰是孰非,不但无法化解矛盾,弥补裂痕,往往适得其反,从而将婚姻的矛盾扩大化,甚至走向婚姻的尽头。
生活中,冲动式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身边也有真实的案例发生。自由恋爱走向婚姻殿堂,婚礼现场许诺一生一世不离不弃,感动众人。婚后半年,妻子开车出门路遇汽车爆胎,电话求救丈夫,丈夫因单位紧急情况开会无法请假,导致二人矛盾骤然上升,两天时间即办理完离婚手续,自此成为“最熟悉的陌生人”。婚姻的脆弱经不起不体谅的委屈和日积月累的心冷,曾经所谓的岁月静好一不小心就过成了满地鸡毛。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即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即诉讼离婚。
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77条规定“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并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还会涉及到两个大家庭乃至更多。如果关系处理不妥当,甚至诱发刑事案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离婚纠纷追根溯源是感情纠葛,但有时很难对是非、对错作出清晰的评判。民法典草案规定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为冲动式离婚按下“暂停键”,使得婚姻当事人可以进行理性思考,从而平复情绪,解除心中困惑,缓解矛盾。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本意是尽量避免婚姻当事人因为一时怄气、吵架,而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的稳定。时间的沉淀对于冲动行为可以起到缓和的作用,受伤的心灵或许会得到安慰,感情也能得到修复,婚姻危机有被挽救的可能。看似走到婚姻尽头的双方,逐渐找回幸福感,恍然醒悟,明白了婚姻的现实性。但对于离婚冷静期也存在着其他声音,如: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公民增设义务;对于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等等。
综合来看,离婚冷静期有利于避免婚姻当事人不理智行为所导致的离婚,有其自身的价值体现,唯有在法律规定中不断地完善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