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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为儿子、儿媳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款?

作者:李艳茹 时间:2020/3/10 19:14:54 浏览:1619次

 

被告李某和张某于2014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15年由于二人买房差首付款,原告吕某即被告李某的母亲替二人支付了部分房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和张某名下。2019年7月24日,二被告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并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债务。吕某出示了李某个人在款项支付后出具给吕某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的首付款165000元借条一张,以及案外人代原告支付购房款的银行记录,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65000元。

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代儿子和张某支付房款的行为系借款,而被告张某认为系赠与行为,双方对此争执不休。那么吕某替李某和张某支付   部分房款的行为到底是赠与行为还是借款行为?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应当认定为对被告双方的赠与。原告替二被告支付购房款时并没有借款的意思,李某与原告系母子关系,李某个人在事后补写的借条证明力弱,而且李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中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债务,应认定借贷关系不存在,故原告出资的行为系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借款

事后补写的借条不影响借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先支付款项后出具借条的情况。原告现已出示借条和原告的出资是用于二被告购买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确认双方没有债务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被告张某认为原告的出资系赠与,其应当承担证明为赠与的举证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条只有其一人签名,且大金额举债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其借款用于被告夫妻房屋购买,二被告也认可原告的出资事实,借贷行为已实际发生,该借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确认双方没有债务,该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效力,对外部债权人并没有约束力。

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大,在认定为赠与时尤其必须慎重,特别是大金额的出资,需要当事人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其举证责任也应当由主张为赠与一方承担。本案中,被告张某主张原告的出资系赠与,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原告出资的出发点应是自己与儿子、儿媳是一家人。不曾想过儿子与儿媳会离婚,原告自己倾其大半辈子积蓄出资的房屋也成了别人的房屋而自己不能居住。离婚是二被告决定的,不管对错在谁,但不应由原告来承担过错结果。所以,即使原告出资时未明确表示是赠与还是借款,但在二被告离婚后其要求被告李某出具借条,可以认定为原告对其出资性质为借款的确定表示,且先出资后出具借条的方式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案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认定为借款。

在现代社会中父母垫付房子的首付钱的情形屡见不鲜,已然成为成为社会的主流。本案不仅仅是个例,代表着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的一部分父母部分出资协助买房后夫妻双方离婚导致的纠纷。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一家人也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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