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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之董事的交错选举

作者:龚剑 时间:2019/12/30 14:15:43 浏览:3586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计八项,其中第八项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说,所谓“其他事项”的范围很广,包含了公司经营和投资人关注的方方面面。而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就是其中一个方面。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一直是被关注的一个话题,而其核心问题之一就是董事会控制权的争夺,有鉴于此,很多公司开始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某些障碍,以达到阻止收购方顺利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的目的。其中之一,就是在公司章程中设计董事的交错选举制度。交错选举董事,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改选部分或一定比例的董事。这样,就使得收购方即便取得了公司的多数股份,也只能在等待一段时期后,才能够完全控制董事会进而控制公司。

                       

从合法性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也就是说,对于董事任期仅有三年期限的上限,在三年期限内,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具体的规定,且没有要求董事任期必须相同或每次改选必须改选全部董事的规定。因此,限制每年选举董事比例的交错选举董事条款并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应当是合法有效的。从有效性来看,交错选举董事条款的设置目的主要为了阻止收购方在取得公司控股权的情况下,利用控股地位直接改选董事,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进而取得公司控制权。但应当明确的是,董事的交错选举不能最终阻止收购方对董事会的控制,仅仅是增加了时间成本。可见,所谓交错选举董事条款虽不违法,但也存在局限性。在公司章程中设置此类条款,一方面应当适当予以限制以防对现任董事地位的不合理维护,一方面也应当设置其他配合的条款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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